[新闻] 吴景钦/国民法官审重案妥当吗

楼主: sciss1 (无)   2020-04-03 17:55:03
1.新闻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03/1682059.htm
2.新闻来源︰
2020年04月03日 12:30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闻云
3.新闻内容︰
吴景钦/国民法官审重案妥当吗
因届期不连续,司法院重提《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于会衔行政院后,将送立法院
审议,并预计于2023年1月1日实施。而此次草案最大改变,即是将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
由原先最轻本刑7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的更动,或可使每年必须由国民
法官审理的案件,从上千件,缩减至五、六百件,却也使国民法官几乎审理有关侵害生命
法益的案件。
依草案的说明,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及发挥国民参与审判的橱窗作用,就以最轻本刑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于死的案件为国民法官审理的范围。惟于刑事法领域,除
侵害生命法益之罪,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实在不多见,且集中于毒品、军人或
贪污犯罪。而因毒品案件,于草案中已排除于国民法官的审理,再加上军刑法案件本就不
多,就只剩下贪污犯罪,可以成为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
只是在《贪污治罪条例》里,最轻本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也只出现在《贪污治罪条
例》第4条第1项,诸如窃取或侵占公用财物、收受回扣、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违禁物品或
漏税物品、违背职务受贿罪等。此类案件的发生率虽是个未知数,但于现实面,遭诉追的
案件肯定不会太多。若果如此,则未来的国民法官审理的案件,必将集中于侵害生命法益
的犯罪。
而这几年,对于杀人案件是否要判死刑,一直是各界关心的焦点,因此借由国民法官的审
判,可将民众的法感情注入,而不至于使判决远离人群。惟与陪审制,即由陪审团决定有
罪、法官为量刑的分工模式不同,6位由平民所抽选出的国民法官,既须决定有罪与否,
于判决有罪后,仍得与3位法官共同量刑,将面临是否判死的痛苦抉择与压力。
同样的问题也发生于酒驾致人于死罪的审理。依据《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故意酒驾
致人于罪法定刑为3到10年有期徒刑,但从2013年修法后,法官面对此等案件判处重刑的
比例,往往与一般民众有落差,致常背负骂名。而虽此罪非属最轻本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但因属故意犯罪致人于死,仍会落入国民法官的审理范围,或可称得上是将民意
注入司法审判,却也必须承担与法官同样的责任。尤其在2019年修法时,针对酒驾者于5
年内犯酒驾致死,再提升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实已接近杀人既遂罪的法定刑
。若果如此,国民法官所面对的压力,恐也不亚于杀人罪的审理。
如果要让国民法官承受此责任与压力,如何保障其免于各种外力干扰与恐惧,势必是须考
量的重点,但在制度未实施前,实也无法预知。以已经实施10年,且也是国民法官最主要
参考蓝图的的日本裁判员制度来说,因审理对象也都是重罪,尤其是杀人罪,就有裁判员
因于审判过程看到死者被残酷杀害的照片,以及身心所受到的极大压力,因此得到忧郁症
,致请求国赔的案例。能否让国民承担如此的法定义务,并因此受到类如创伤症候群的损
害,实也有很大的疑问。
甚且,于评议有罪时乃采取附条件的三分之二决、于量刑时则采附条件的过半数决,也就
是说,最终评决一定得含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见,这就使国民法官的人数优势因此被削弱
;究其实质,仍是取决于法官的意志。若果如此,所谓国民参与审判的制度,到底是在实
现司法民主化,抑或让人民来承担沉重的压力与责任,已显得模糊。
4.附注、心得、想法︰
1.限本刑10年以上,几乎 只剩有人死亡与贪污案
2.评议有罪时乃采取附条件的三分之二决
3.量刑时则采附条件的过半数决
>>>这个"附条件",就是一定得含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见
太聪明了~~~不亏是法律人!
难怪前几年有人说,国民法官只是来替法官背书的替死鬼,
我终于知道原因。
量刑有一个秘密,我这外行人一直搜索不到答案:
为什么判刑一定从最低刑往上加?
每项加重因子只加一到半个月,减刑因子一扣就1~6个月,最终就非常贴近最低刑?
是某一个外国都这样?怎么不参考其他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