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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威卜VAPE Taiwan 菸草减害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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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日益泛滥,却又无法可管!台中市政府制定“台中市 电子烟危害防制自治条例 ”
草案,送台中市议会法规委员会今天审议一读通过,25日将进行二、三读程序,最快今年
底上路。 电子烟防治中央尚未立法,台中市议会法规委员会今天审议通过“台中市 电子烟
危害防制自治条例 ”草案。台中市卫生局指出,条例中禁止未满18岁者吸食、持有电子烟
;禁止提供电子烟、电子烟相关器物给未满18岁的人,违者处新台币1万至5万元罚缓,禁
止在禁菸场所吸食电子烟,违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缓。
卫生局曾梓展表示:“卫福部于106年曾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明文将电子烟纳入规范
,惟至今尚未经三读通过。”中市为填补菸害防制法修正前的空窗期,经参考世界卫生组
织菸草控制框架公约与专家学者意见,拟具“台中市电子烟危害防制自治条例”草案。
卫生局长曾梓展说,自治条例全文共11条,制定重点包括禁止未满18岁儿童及少年吸食或
持有电子烟,违反者将施以电子烟防制宣导教育;禁止供应电子烟或与电子烟相关器物予
未满18岁之人,违反者处新台币1万至5万元罚锾;以及禁止于禁菸场所吸食电子烟,违反
者处2000元至1万元罚锾等。
台中市议会法规委员会23日进行审议,由召集人谢明源主持,会中市议员李中、杨正中、
黄馨慧、林汝洲、朱元宏、江肇国、黄守达、周永鸿、陈文政及徐瑄沣等,针对自治条例
逐条逐字进行审查。
经法规委员提出部分修正意见,包括吸食电子烟定义、各机关权责划分、孕妇吸食电子烟
及全面禁止吸食电子烟的场所等,修正后通过一读,将续行二、三读程序;待议会三读通
过后,将于公布后6个月施行。台中市将成六都第一个制定“台中市电子烟危害防制自治条
例”的直辖市。
民进党籍台中市议员江肇国指出,乐见台中市在六都中率先立法,电子烟使用人数不断增
加、年龄层一直下降,医学上指出对人体的危害不亚于传统纸烟,的确有必要在中央立法
前,用自治条例率先在台中限缩电子烟的使用情形,希望有效降低吸食人口。 国民党籍
台中市议员黄馨慧表示,电子烟成分、形状不同于一般菸品,有鉴于校园查获电子菸数量
有增加趋势,为维护儿童及少年健康,电子烟有规范防治的必要性。
台中市 台中市电子烟危害防制自治条例 草案
第一条 台中市(以下称本市)为防制电子烟之危害,并维护儿童及少年健康,特制定本
自治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电子烟:指具有释放烟雾供人以类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电子装置。
吸食电子烟:指吸食电子烟或持有已启动电子烟之行为。
与电子烟相关之器物:指专用于电子烟之零组件及电子烟使用之物质或液体。
第三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执行机关为台中市政府
卫生局。各机关权责划分如下:
一、本府卫生局:办理违反本自治条例之裁处与管理。
二、本府教育局:办理学校电子烟之防制宣导教育。
三、本府警察局:办理未满十八岁者吸食电子烟或持有与电子烟相关器物之调查笔录及现
场采证等事项。
第四条 未满十八岁者,不得吸食、持有电子烟或持有与电子烟相关之器物。父母、监
护人或其他实际为照顾之人应禁止未满十八岁者为前项之行为。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供应电子烟或与电子烟相关之器物予未满十八岁者。
第六条 本市下列场所全面禁止吸食电子烟:
一、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场所。
二、大众运输工具、出租车、游览车、捷运系统、车站及旅客等候室。
三、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四、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展览室、会议厅(室)及电梯厢内之室内场所
。
五、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室内营业场所。
六、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之室内场所。
七、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之室内场所。
八、供体育、运动或健身之室内场所。
九、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之室内场所。
十、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资讯休闲业、酒吧、夜店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
内场所。
十一、旅馆、商场、餐饮店、雪茄馆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内场所及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及交通工具。
第七条 下列场所除依菸害防制法规定之吸菸区外,不得吸食电子烟;未设吸菸区者,
全面禁止吸食电子烟:
一、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之室外场所。
二、室外体育场、游泳池或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外场所。
三、老人福利机构所在之室外场所。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
第八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应令其接受电子烟防制宣导教育;未满十八岁且未结婚者
,并应令其父母或监护人督促其到场。 无正当理由未依通知接受电子烟防制宣导教育者
,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未满十八岁且未结婚者,处罚其父母或监护人。
电子烟防制宣导教育,在学学生由所在学校办理;非在学学生由卫生局办理。前项电子烟
防制宣导教育,准用戒菸教育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九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十条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第十一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延伸阅读: 北市电子烟自治条例 送议会拼三读
4.附注、心得、想法︰
看了看版本,跟台北市差不多,大家都是以新竹市电子烟自治条例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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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台湾基金会FSFT
台湾菸草减害协会TTHRA
WHOFCTC 反烟专家 王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