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平常是支持邱显智的
但是这些学法的总是法律放前面思维颇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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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因应COVID-19疫情发展,有关医院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
人员出国规定,请转知并督导所辖医院办理,请查照。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9年3月17日
发文字号:肺中指字第1093800250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因应COVID-19疫情发展,有关医院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人员出国规
定,请转知并督导所辖医院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特别条例)第7条规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
二、医院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人员出国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于医院服务之医事人员及社工人员。
(二)限制地区:第三级旅游警告地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第一级旅游注意地区、
第二级旅游警示地区,须报准后始得前往。
(三)报准程序:因会议、公务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级旅游警告地区,应经所属医
院报卫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级旅游注意地区、第二级旅游警示地区应报经所属医院同意。
(四)实施期间: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并得视疫情状况缩短或延长之。
(五)出国者,返国后应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针对其前往地区规定
,接受居家检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于该期间不得从事医疗照护工作。
三、违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依特别条例第七条规定实施之应变处置或措施者,
将依该条例第16条规定,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四、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国所致之损失,系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
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卫生福利部予以补助。
五、上开补助应符合订购日为109年2月23日(含当日)以前,出国始日(含当日)为本规定实
施期间且相关单据、证明完整齐全者,由所属医院统一掣据向卫生福利部提出申请,核实
补助且不重复支领,相关作业细节卫生福利部将另案通知。
六、上开出国规定,并未限制该规定适用对象应有之休假权益,惟如因投入防疫工作致无
法于法定时间内完成之婚假,请休期间最长可递延至疫情结束后一年;当年度特别休假于
年度终结而未休之日数,可依人员意愿提出申请,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
*肺中指字第1093800250号.pdf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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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明确吗?
有法源、有补助、有罚则
既然有罚锾 不服那就打行政诉讼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