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嘉瑜:总统应颁紧急命令

楼主: pujipuji (噗叽)   2020-03-18 12:16:46
※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铭言:
: 高嘉瑜17日在脸书重申,对于这类限制国民人身自由的命令,若仅是依照“严重特殊传染
: 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恐怕过于空泛且有违宪之虞,依据我国宪法增
: 修条文第2条第3项,可由行政院召开会议并请总统颁布紧急命令,再请立法院追认,让指
: 挥中心无论现在或未来的决策,都能获得充分授权,并化解外界认为特别条例过度扩权的
: 疑虑,也能在法律界限内让防疫配套滴水不漏。
要维持空白授权保持弹性,还是修法增加法的明确性,这可以讨论
但是颁布紧急命令没有办法解决这个明确性的问题
大法官 释字第 543 号
解释文:
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
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
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
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紧急命令系总统为应付紧急危难或重大变故,直接依宪法授权所发布,具
有暂时替代或变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内容应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权为
补充规定即可迳予执行为原则。若因事起仓促,一时之间不能就相关细节
性、技术性事项钜细靡遗悉加规范,而有待执行机关以命令补充,方能有
效达成紧急命令之目的者,则应于紧急命令中明文规定其意旨,于立法院
完成追认程序后,再行发布。此种补充规定应依行政命令之审查程序送交
立法院审查,以符宪政秩序。又补充规定应随紧急命令有效期限届满而失
其效力,乃属当然。
一方面紧急命令必须由立法院追认效力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认为紧急命令必须明文规定,变更也是需要立院程序
特别条例第七条会遇到的问题,用紧急命令也是一样遇到
如果去看九二一地震的紧急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12
精神上跟这次的特别条例也颇类似
发布紧急命令是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的处置
(例如,9/21地震后9/25发布紧急命令共十二条)
这次防疫,特别条例算是在疫情还没爆发时就到位了
如果立委认为有需要增、修、补的地方
直接提案修特别条例就好
用紧急命令发布也是要想内容怎么写,而且也是得立院同意
实际上的差别没有很大,但可能政治象征意义不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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