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邱显智FB 防疫的法律漏洞要补起来

楼主: fskim (金)   2020-03-16 22:30:15
http://bit.ly/3d1oFyV
内文:
【防疫的法制也要超前布署,纾困特别条例第七条不是万能条款】
 
行政院采纳指挥中心的建议,决定高中以下的师生,到本学期上课日结束为止,将禁止出
国。
  
禁止出国,相当于限制人民迁徙自由,这是非常强悍的措施,平常得要检察官、法官针对
逃亡串灭证之虞的人才可以去做限制。所以,从禁止医事人员出国到现在的高中以下师生
,大家都在问,法源依据在哪里?
 
依照之前苏贞昌院长在总质询答复高嘉瑜委员的说法,法源依据应该是纾困特别条例第七
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
。”
 
真的是这样吗?作为一个法律人和立法委员,我要告诉大家,第七条不是这样用的。
 
第七条所说的“应变处置或措施”,不具有法的“明确性”,也就是说,人民不知道“应
变处置或措施”包含什么?政府可以依照这个对我做什么?最后,如果有争议的话,司法
也不知道要依循什么来解决?
 
如果第七条这么万能,那纾困特别条例只要订一条就好了,全部都是“应变处置或措施”
嘛!根本不用写19条,把津贴、补偿、罚则该怎么做、条件是什么写得清清楚楚。这就是
法明确性原则的要求。
 
如果大家有了解我的意思,那我们进一步来思考,现在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应该怎么办?
 
先讲比较快的行政部门。虽然第七条没有明确授权订定子法,行政部门还是可以弄一个法
规命令来,将其要限制范围、行为的态样具体化。这样才会让国家的“应变措施或处置”
有可预测性,人民才有依循的可能。
 
再来是比较缓慢的立法部门。如果要完善正个疫情应变的法制,立法院就要把第七条修得
更详细一点,包括“应变措施或处置”的类型、手段、范围,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甚至救
济途径等,并且授权行政机关订定子法。只是这样比较慢就是了。
 
我知道一定有人会说,你怎么不早说。
 
其实在3月2日的党团协商,我针对第七条就已经重复表达上面的意见。我认为这样的空白
授权,基本上已经违反授权明确性原则。
 
并且我再三提到,依照指挥官第七条之应变措施受限制的人民,将来是可以提起诉愿跟行
政诉讼、甚至宪法诉讼的。只是,我的意见不足以让大家看见第七条的潜在问题,法务部
陈明堂次长、民进党的柯总召都觉得这样就ok。所以,第七条还是以非常简洁、模糊的方
式照案通过。
 
为了填补这段制度的空白,避免过于空泛的法律规定,让法治国原则受到破坏,甚至造成
往后官民间的纠纷,我们呼吁行政院应订出法规命令,并送立法院审查。
 
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也将会针对第七条规定,研议提出修正草案。希望朝野合作,尽快填
补这个漏洞,让不该出现的法律争议止息。
 
附图:立法院第109卷第02期 (4751)公报下册页433-434
2020年3月2日纾困特别条例党团协商纪录
心得、附注:
仅存的唯一在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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