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朱淑娟专栏:环保署未报院就撤销中火处ꐲ

楼主: e8188m79 (加减乘除的爱情)   2020-03-10 10:29:11
机组许可证的处分。立委蒋万安昨天在立法院卫环委员会问环保署长张子敬:“有没有先
报行政院?”张子敬回答:“没有”,他等于承认自己对台中市环保局的处分,已有违反
正当行政程序的疑虑。
如此一来环保署的处分还有效吗?事情恐怕不会像经济部期待的“法律争议会过去”,不
愿开大门、走大路寻求正当救济程序,而是“协调”环保署介入撤销,结果是害环保署也
卷入程序之争,当然争议也不会到此为止。
环保署并不是空污法的“上级机关”
依照行政程序第117条:“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
为之。”环保署就是依照这条法律授权,并以“空污法上级机关”的身分,撤销“下级机
关”台中市环保局的行政处分。
在昨天的答询中,张子敬多次回答蒋万安:“环保署是空污法的上级机关”,但真的是这
样吗?其实空污法并没有所谓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因为空污法本身就不是在讲“权限”
,而是空气污染防制的“规范”。
而空污法第二条关于空污防制规范写的非常清楚:“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
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巿政府。”所以中央与地方都是空污法
的共同主管机关,并没有上级、下级之别。
真要说谁是台中市环保局的上级机关,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8条,直辖市的自治事项包
括环境保护,所以能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撤销台中市环保局对中火处分的,应该是他
的上级机关台中市政府,而不是环保署。
至于蒋万安另提到行政程序第117条的撤销,时间点要在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
过“后”,也就是必须在诉愿及诉讼有结果之后才可为之。但台电目前正向台中市政府诉
愿中,环保署就急着撤销也不符合程序规定。
环保署真正的权限是组织条例
其实讲到空污法的中央、地方权限,环保署真正要依据的是“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组织条例
第3条:“本署就主管事务,对于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
或逾越权限…得报请行政院停止、撤销或处理之。但情事紧急时,本署得发布署令先行停
止、撤销或处理之。”
蒋万安自己提出这个法律,并问张子敬:“署长你们有报行政院吗?”张子敬则回答:“
没有”。听到这个答案,可能连蒋万安都有点意外。虽然张子敬之后引这条法律最后的授
权,只要情事紧急还是可以先行停止、撤销或处理。但情事有多紧急?台电不也说少这两
部机组并不会缺电吗?
何况报院有什么难的,不就是一只公文往返,也可以口头先报备、事后公文后补。但2月2
5日至今都半个月了,还没有报院就说不过去。
经济部何不开大门走大路,寻求正当行政程序救济
其实经济部面对跟台中市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如果自认有理,何不自己解决,光明磊落
接受行政程序检视,台电之前不是扬言诉讼到底?
关于台中市环保局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10%容许差值的解释
是否恰当?是否有其他的减煤方式而不是断然撤销…,该诉愿就诉愿、该诉讼就诉讼,也
可借此厘清一些真相。何必扯上环保署?
而环保署就算要介入,至少要依正当法律程序。而且行政裁量有很多种, 之前台中市环
保局对中火的五次裁罚,环保署都有“提醒”要依法令规定,其实只要做到提醒就够了,
何必非要撤销不可。对此,台中市政府也不必只是“深表遗憾”,何不也采取行政救济手
段,让真相得以澄清。
新闻来源:风传媒
新闻网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2382208
备注:不知道环保署在急什么,台湾不会因为这两台机组就停电吧,环保署真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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