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纪和均观点:天黑黑VS.不来电─环保署有

楼主: buiseov (猪肉干)   2020-03-05 16:44:28
行政院环保署突然撤销台中市“废止中火操作许可”的处分,引起轩然大波。环保署这
样做,合法吗?这是维护了台电的权益,还是牺牲了台中市民享受清新空气的权利?台
中市作为地方自治团体,中央主管机关能介入到什么地步?
台中火力发厂为我国最大的火力发电厂,也是最大的单一发电厂,共有10部燃煤机组与
4部燃气机组,装置容量达578万瓩,107年共产生电力372亿度,1天的碳排放量高达14万
公顿,系我国最大的固定空气污染源。
针对是否要牺牲空气品质,以维持基本的电力供应,即为公益衡量上的重要争议。
2月25日,环保署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条第1项为法律依据,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于108
年12月间,三次以台电公司之台中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为中火电厂)违反空气污染防制
法为由告发,并于最后废止2号机及3号机发电机组操作许可证及生煤使用许可证之负担
处分。
而环保署的理由有三点:第一、中火电厂内的10部燃煤机组于106年,均取得台中市政府
环保局核发的操作许可证,每部机组的生煤年使用量是210万公吨,总共是2100万公吨,
106年11月核发操作许可证时,有附带要求全厂生煤使用量需“1,600万公吨或4年内减少
四成”。即使用比较严格条件 “4年内减少四成”,2,100万公吨减四成,应为1,260万
公吨。台中市政府环保局前三次处分中火电厂生煤使用数分别为1,191万、1,217万及1,
231万公吨,都不到1,260万公吨;同时,生煤用量计算起讫时间,并非以同一年度全年
;第二、台中市政府环保局于108年11月19日核发许可证内容,迳将“108年1月26日至1
09年1月25日全厂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过1104万吨…”等非属中火原申请项目内容,自行
加载许可证之燃料用量规定备注栏中。违反固定污染源设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31条审查范围不得及于申请项目或内容以外之事项,以及违反同管理办法第42
条审核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之处分增加法规所未明定之义务等规定;第三、台中市政府
环保局以“误缮”为由,要求变更原操作许可证之规范内容,要求中火电厂,提早一年
达到灭少全厂生煤使用量40%,导致台电公司应变不及,有违信赖保护原则。
深究环保署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原行政处分,似有三点适用法律上的违误:
第一点,台中市政府环保局的上级机关是台中市政府,不是行政院环保署。
在本案中,台中市政府环保局为废止中火电厂2号机与3号机之操作许可证之原处分机关
。为尽早排除违法的行政处分,所以,我国诉愿制度学习欧陆法中的行政自我审查制度
。由原处分机关的上级监督机关来审议原行政处分是不是不适当或不合法?又为了保障
地方自治团体,例如:直辖市、县市的自治权,所以,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有权直接
监督下级之行政机关,例如:局、处、所等等。透过诉愿决定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
政处分。依照诉愿法第4条第4款:“不服直辖市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之行政处分者,向直
辖市政府提起诉愿”
因此,应该是台中市政府为法定诉愿管辖权机关,得以审查台中市政府环保局的操作许
可证废止处分是否不适当或不合法?环保署虽为空气污染防制法的中央主管机关,但是
依然不得自行变更法定诉愿管辖权,越过台中市政府,直接撤销原处分。
第二点,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不是环保署迳行介入的适当法律依据。
仔细分析,环保署应该是认定自己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本文中的“上级机关”。此处的
“上级机关”,通说系指上级有监督权之机关。空气污染防制为中央与地方互相合作的
公共事务,地方制度法第18条第9款将直辖市环境保护事务划归直辖市之自治事项;空气
污染防制法第2条明定,该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
辖市政府。
因此,针对台中市行政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防制事项,实属台中市无误。台中市政府组织
自治条例第2条明订:“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办理本市自治事项并执行中央政府
委办事项。”同自治条例第6条第1项规定台中市政府得设立台中市政府环保局;台中市
政府环境保护局组织规程第2条规定台中市环保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
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
综上各项规定所知,台中市政府环保局的上级监督机关,实为台中市政府;换句话说,
要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本文中的“上级机关”,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的违法行政处
分,仅台中市政府具有资格。环保署如何能越过台中市政府,直接飞越撤销,法理上必
须重新检讨。或有人主张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本署就主管事务,对
于直辖市、县 (市) 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或应执行法令而
不执行者,得报请行政院停止、撤销或处理之。但情事紧急时,本署得发布署令先行停
止、撤销或处理之。”从条文内容可知,环保署纵然认为直辖市、县(市)政府的行政命
令或行政处分有违法之虞,也应先报请行政院来处理;因为行政院才是直辖市政府、县
(市)政府的上级监督机关;即使诉愿法第4条第5款强调:不服直辖市政府之行政处分者
,向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但上级诉愿机关系被动地审查下级机
关的行政处分,也没有改变原本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同时,参照诉愿法第79条第2项,
为了保障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权,上级诉愿机关对于直辖市政府的行政处分,只得从事
合法性审查,不及于适当性审查。
白话地讲,只可以考核符不符合法律规定,若是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直辖市可以因地
致宜,就算事情有更好的解决方式,也该肯定直辖市的作法。此外,废止中火电厂2号机
与3号机的操作许可证,似乎也没有立即造成我国电力供应发生危机,不符合“情事紧急
”的条件设定。
第三点,中火电厂的信赖利益保护与中部地区空气品质公益之间的衡量。
原本中火电厂可以有四年期限去达成减少40%生煤使用量,台中市政府环保局竟用“误缮
”为由,直接改变原先操作许可证的内容,确实令人垢病,但是考量到国人呼吸道疾病
日益严重,特别是肺癌已连续9年是国人癌症死亡原因的首位,以误缮为由,或许有必要
澄清,却不该忽视维护全体国人健康的重大公益。不因小利而失大义。环保署的利益权
衡,似乎对“环保”利益太过忽视?
新闻来源:风传媒
新闻网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2363431
备注:到底是健康还是电比较重要呢,而且环保署到底在急什么啊,就算台中市府真的
做错了什么,也要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啊,还是环保署想用这方法来打卢的脸,结果现
在被回打一巴掌,真的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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