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无心跳器捐案 监委:台大、卫福部应检讨
新头壳newtalk | 林朝亿 台北市报导
发布 2020.02.19 | 15:35
监察院昨(18)日通过监委张武修、高涌诚调查报告,其中针对台大医师柯文哲、陈益祥
多次进行的无心跳器官捐赠案,监委认为,台大医院对于相关争议自始未能主动对外澄清
,卫福部又未确实督导国内医院避免类此之争议,都应检讨改进。
监察院内政及族群、教育及文化、司法及狱政委员会联席会议,昨(18)日通过监察委员张
武修及高涌诚所提调查报告。报告主要针对近年听闻少数医院仲介等候器官捐赠病患赴中
国进行器官移植或买卖,以及国外期刊登载我国医疗团队摘取非脑死病患器官疑涉违伦,
进行调查。
监委表示,国际间报导中国活摘器官之相关讯息甚多,但国内还乏直接证据足资证明国人
涉仲介买卖;然而,国人境外器官移植之移植国家以中国最多,国际间对此多所疑虑,卫
福部应予正视并厘清,确认国人境外接受器官移植之正当性,以对相关国际组织加以宣示
,或声援共同反对强摘器官之暴行,以彰显台湾重视医疗伦理与人权之普世价值。
对于国内器官捐赠议题,监委指出,这涉及捐赠者之生存及适切死亡之判断,医疗单位执
行相关作业应力求慎重,并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符合医学伦理。
监委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76年订定施行,死亡判定结果原则上应尊重死亡判定医师
的专业判断;但因医学科技之进步,发展出利用药物加速病患心跳停止,使用主动脉气球
导管阻断血液流回心脏及以叶克膜提升捐赠器官品质等方法,也因而涉及死亡结果如何造
成?捐赠者死亡是否为存活状态后发生的自然死亡?抑或器捐操作过程中的准备、手术前
后处置所导致的结果?等伦理争议。
监委认为,然而,卫福部对于脑死及无心跳器捐之相关规范,未即时透过法制程序,加强
对捐赠者及医疗执行者之保障,至106年才函颁“心脏停止死亡后器官捐赠作业参考指引
”,并未辅以无心跳器捐之完整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建立专业团体之共识,也未能与社会
各界有效沟通,提供相关权益民众之依循,至未能达成扩大器官来源之目的,应予检讨改
进。
监察委员表示,部分国内医学中心(含台大医院等)在各界对于无心跳器官捐赠之死亡判
定方式仍有不同见解,也未达医院内之共识及执行原则,在专业共识尚待建立下,仍执行
15例外加使用叶克膜辅助之无心跳者器官摘取,直到97年台大医院召开伦理委员会后,才
决议暂停执行。
2014、2018两次台北市长选举,都有人质疑柯文哲前往中国进行叶克膜教学,疑似与器官
捐赠有关,直接、间接涉入中国强摘器官争议。
监委调查报告虽然没有直接指名,但表示,国人屡赴中国进行器官移植,加以国际上对此
有所疑虑,但该院部分医师私下与中国多所医院进行医学交流,院方也不予介入或过问,
相关争议院方也无从掌握。台大医院对于相关争议自始未能主动对外澄清,卫福部又未确
实督导国内医院避免类此之争议,都应检讨改进。
监委又指出,检察官办理捐赠人体器官尸体相验案件之流程,理应不包括“脑死器捐”,
但法务部订颁“检察官办理捐赠人体器官尸体相验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4点规定却将脑
死器捐纳入;纵该规定无逾越母法授权之嫌,而依脑死判定准则规定需经二次程序完全相
同之判定性脑干功能测试及经取得最近亲属书面同意后方符程序,但检察官实务上是否能
判断医院于脑死判定之程序合法与否,恐有疑义,有再行务实检讨之必要,以善尽勘验责
任,并建议编制司法相验标准作业程序、职前训练范例教材,以供新进检察官熟练临场相
验运作实务之依循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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