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tZu (良牙)》之铭言:
: 之前立法院票选正副院长的时候,
: 时代力量的委员邱显智,有提到欧洲有些国家,国会副议长都有好几个。
: 我们的立法院副院长只有一位。
: 这个议题,我是非常赞成立法院设立多位副议长。
: 毕竟台湾是很需要国会外交的,
: 想想看,小党的如果去欧、美各国交流,
: 你用一个“立法委员”阳春委员的身份,
: 和你用一个“国会副议长”的身份,当然以副议长的身份会更佳。
: 因为外国人不熟悉这个委员在党内的地位是大还是小,
: 但是如果小党有个“国会副议长”那他就知道这人在党内算重量级。
: 而有设立多位副议长的国会,多半也会排名次,
: 比如说“首席副议长”,“第二副议长”,“第三副议长”等等等。
: 所以现在一位副议长,等到若设立多席副院长时,就是“首席”。
: 小党多半还是只能当到第二、第三、第四,
: 所以对内是和以前一样的,不同的是对外时可以用副议长的头衔。
: 那好处这么多,为何现在无法设立多位呢?
: 也很简单:因为宪法写明了,只设立一位。要多位就要修宪了。
: 所以我是建议:若未来要修宪,记得把这个放入。
由于宪法写明了,立法院副院长只有一位,
所以如果要设立多位副院长,那就必须修宪了。
不过我想了几天,忽然想到不用修宪的方法:
可以用只修法的方式解决。
那就是把“院长”职和“议长”职分别设立,再规定院长并为议长。
这样就可以有多位副议长,但是副院长仍然只有一位。
: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 改为:“立法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
: 另外顺带一提,修宪难,可以先对地方议会修法。
: 《地方制度法》也同样写明了,
: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 改为:“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置议长一人、副议长一至三人。”
: “第一项副议长所属之党团,所属议员人数在议会中最多者,
: 该位副议长应出任首席副议长。
: 议长及首席副议长属于同一党团时,
: 与议长相同党团之其他副议长即应向议会提出辞职。”
: 如此写法可让在野党有机会担任第二副议长、第三副议长。
: 至于要不要第四副议长、第五副议长,那就可以考虑看看了。
: 个人是觉得既然立法院有五个党团,那就设立五个副议长。
: 觉得太多的话,三个副议长那也是很妥善的。
按照现行规定,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修法之后,原本的“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字句不更动,
新增:“立法院置议长一人,并以立法院院长为议长。
置副议长一至三人,其中一人并以立法院副院长为副议长。
并为副议长之立法院副院长,为首席副议长。”
这样就可以有多位副议长。
只是副院长是宪法级的,而副议长只是法律级的。
而立法院副院长仍然是三位副议长之一,并且是首席。
另外可再写上轮流规定,比如:
“副议长任满两年,应向立法院提出辞职。
但经立法委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副议长得不提出辞职。”
这样副议长可以两年就换人。
但也保持不换人的弹性,五分之一的连署,应该不是件难事。
而地方议会也可以比照办理。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置议长一人、副议长一至三人。
置首席副议长,以副议长其中一人为首席副议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