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快讯/小灯泡命案凶手王景玉3度逃死刑 

楼主: osalucard (奥萨)   2020-01-21 13:57:49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U9fBF5Z ]
作者: osalucard (堕落的月光)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快讯/小灯泡命案凶手王景玉3度逃死刑 
时间: Tue Jan 21 13:57:32 2020
※ 引述《ihcc (Aliaza)》之铭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21/1629564.htm?from=ettoday_app
: 来源:东森新闻云
: 快讯/小灯泡命案凶手王景玉3度逃死刑 仍认吃药控制病情有教化可能
: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 内湖女童小灯泡命案,高等法院21日更一审宣判,遭行政院长苏贞昌点名“天地不容、死
: 刑定谳该执行”,持剁骨刀狠心杀害小灯泡的凶手王景玉,高院仍认定他犯下“成年人故
: 意杀害儿童罪”,但维持一二审的见解,还是认定王男只要定时服药就能控制病情,有教
: 化可能,所以不处死刑,仍判处无期徒刑。可上诉。高院稍晚将公布判决理由。
: 本案发生于2016年3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7岁王男,先到大卖
: 场买了做案的剁骨刀,而后骑机车在内湖区随机找寻作案目标。当时将满4岁的刘姓女童
: 小灯泡骑着脚踏车,与母亲王婉谕一同要到捷运站接外公。王男在母亲王婉谕面前,自后
: 方接近小灯泡,并持菜刀朝小灯泡颈部猛砍,小灯泡身首分离、当场死亡,王男随即被附
: 近民众制伏。
: 一二审均认定王男罹患思觉失调症,均判处无期徒刑,案经撤销发回更审。高院更审期间
: ,王男似乎精神疾病再发作,除了当庭承认自己有精神疾病、要求减刑外,还说:“我是
: 溥仪,籍贯浙江,小女孩是阎罗王,因为阎罗王要投胎我才下手杀她。”律师因此要求重
: 做精神鉴定。
: 至于刚当选不分区立委的小灯泡母亲王婉谕,更一审言词辩论时也出庭陈述意见。她请求
: 法院将凶手王景玉判处极刑(死刑),因为国家对精神病照顾并不完善,王男有高度再犯
: 可能,所以希望能将他判死,不要再有类似小灯泡的案件发生。但高院仍认定王男受精神
: 病影响,才会犯案,不判处死刑,仅处无期徒刑。可上诉。
https://www.taedp.org.tw/story/1758
废除死刑推动联盟
倡议与行动
暂停执行死刑才是讨论死刑存废的开始——致新任法务部长公开信
暂停执行死刑才是讨论死刑存废的开始
——致新任法务部长公开信
曾勇夫 部长 钧鉴
前法务部长王清峰因公开表示不愿执行死刑在三天内仓促下台,多数民意表达支持死刑的
意见。“民调”显示,支持死刑的比例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点。
死刑的争论是世纪争议,正反意见纷陈,从无定论。但若睁开双眼看看国际上对于死刑政
策的选择,显然不是国内舆论所呈现的一面倒支持死刑的景象。迄今为止,有一百三十九
个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废止死刑,或已超过十年以上没有执行死刑而成为事实上废止死刑的
国家。换言之,放弃死刑的国家已超过三分之二。而在死刑存废尚有争议的国家,常先搁
置争议、全面检讨,则暂停执行并非全无前例可循,毋宁才是思辨死刑存废的起点。
台湾在去年三月三十一日由立法院通过批准了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第六
条第四项提到:“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
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但现有老旧的赦免法却连如何申请的程序都付之阙如,等于
间接剥夺了所有死刑犯依国际人权公约(现已成为国内法)应有的权利。值此政府积极检
讨国内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违反人权公约的关键时刻,若要谈“依法行政”,恐怕得先修
正我们那老旧简陋的赦免法,完备国际公约赋予死刑犯的权利才是。换言之,在两公约与
其施行法已经立法院通过且实行,赦免或减刑程序却未臻完备、死刑犯依法所赋予的的权
利尚无法请求与救济之前,倘急于执行死刑犯,恐才是有“违法行政”之虞。
赦免的争议只是其一。其他诸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8条竟规定死刑案件不必有律师辩护
仍不违法,此与刑事人权中谈及被告应有权接受有效辩护的原则相违。更不要说众多死囚
早已向大法官声请释宪,主张死刑违反宪法第15条生命权保障的规定,迄未获大法官准驳
之结果。尤有进者,以往由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是否全无冤抑,不无疑义,恐无须费辞。
凡此种种,都迫使我们认为:纵然有多数民意要求法务部长应该依法行政、立即签署执行
令、枪决已判决确定的44位死囚,以求让社会安心,政府仍应审慎坚持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因为前开疑虑如果无法一一排除,反而让我们心更难安。古人有云,求其生而不可得,
则死者与我皆无憾矣,现代法治国家更不应连慎杀都做不到。
我们完全能够理解一位新任法务部长在面对多数民意的艰难,但若能在完全去除上述顾虑
之前,暂停执行死刑,尽力弥补法律原则与民意压力之间的落差,开启死刑存废讨论的对
话空间,或许才是社会得以借此死刑执行风波,思索生命价值,寻求社会共识的开始。
一群学术工作者
2010年3月24日
签署者
<略>
47. 黄国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副研究员
<略>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
现在国昌粉要来切割
国昌是国昌,时代力量是时代力量吗?
过去四年表现的像国运昌隆党
切割不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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