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行政院傍晚内阁总辞 蔡英文已请苏贞昌留

楼主: chihchingho (野原)   2020-01-13 19:05:37
※ 引述《ruby00514 (黑夜的星空)》之铭言:
: 张惇涵说,虽然依照宪法规定,内阁必须向新国会提出总辞,但总统已正式向苏贞昌表达,
: 希望能继续领导行政团队,让政府能在国家当前正面对各项内外挑战下,稳健而有效能的推
: 动各项施政
推文在讨论为何要总辞
刚好哥小大一时的宪法就考这题,来回应一下
其实宪法并无立法院改选后,行政院长须向总统总辞的明文规定
这个规定是民国84年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87号解释创造出来的,全文如下: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行政
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
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宪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定有明文。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亦规定甚详。行政院院长既须经立法院
同意而任命之,且对立法院负政治责任,基于民意政治与责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员任期
届满改选后第一次集会前,行政院院长自应向总统提出辞职。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
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系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且系出席行政院会议成员,参与行
政决策,亦应随同行政院院长一并提出辞职。
因此我国向来在立委选后,行政院长都会向总统总辞

这号解释的背景是中华民国宪法本文采内阁制
行政院院长任命须经立法院同意,且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
因此,行政院院长“理论上”应该会是国会多数党的领袖
因此立法院既经改选,新民意已产生,旧的行政院院长自应总辞打包走人
但这个状况在民国86年,第四次修宪后已有重大改变
第四次修宪后,我国行政院长改为总统直接任命,不须立法院同意
虽然蓝绿两党均宣称这次修宪是“改良式的双首长制”
但对我国法政略有研究之人,就会知道“改良式的XXX”基本上是四不像
结论是我国应该是“总统制”(或有学者称“弱势总统制”)
理由很多,但最大的理由是总统已经在83年改成直接民选,
85年并据此选出阿辉伯为首任民选总统
总统具有极强的民主正当性
不太可能选半天选出一个只有国防、外交、两岸权限的总统
应该是总统可以透过行政院长的任免来落实他/她的理念
因此总统既然可以直接任免行政院长,行政院长负责的对象应该是总统,而非立法院
实践上也是,总统看他的民调快垮了或选举大输,就会赶快换行政院长
或许有人会质疑,可是台湾立法院有倒阁权啊
但这个倒阁权实际上不可能有作用
因为立法院倒阁后,行政院长可以呈请总统核可解散立法院
这与法国的双首长制总统可以主动解散不同
也就是原则上,台湾立法院是不怕被总统解散的,除非立法院脑冲去提倒阁
但立法院倒阁了,总统也只要换一个能执行他/她意志的人上台即可
立法院换到的却是总统会解散立法院
立委们必须滚回他们的选区向选民弯腰鞠躬
正常有理智的立法院不会干真的让倒阁通过这种事的
由上可知,我国基本上是采偏向总统制的结构
既然是偏总统制,我国行政院长应该是总统改选后辞职
(你能想像政党轮替后行政院长赖著不走吗?)
立法院改选根本没有辞职的必要,因为立法院非行政院实际负责的对象
所以84年做成的释字第387号解释,在86年修宪后就应该要修正
这个见解,在阿扁任内最后一任行政院长就发生了
2008年张俊雄循释字387号解释意旨向阿扁总辞
阿扁直接在辞呈上批释字第387号解释不应继续适用
阿扁批示如下(节录):
总统批示内容全文为:
  一、1997年修宪明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毋须经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长任期与
立法委员之选举无关。行政院院长于立法委员改选后,第一次集会前提出总辞,已非宪法
上之义务。
  二、2005年修宪延长立法委员任期,与总统同为一任四年,就职之日只差三个月又十
九天,其间如行政院院长必须总辞两次,势必影响政务推动及政局安定,允宜慎重考虑。
  三、1997年及2005年修宪前,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87号与第419号解释意旨应不再适
用。
  四、行政院院长于立法院改选后,第一次集会前总辞之往例,固值肯定,但依循最新
宪法规定,认应重建宪政惯例,始符全民利益。
批示全文连结: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11979
此外,2016年立委选后毛治国依此解释总辞
马英九本有意让当时掌握国会多数的民进党组阁
但遭蔡英文拒绝,马英九因此任命张善政组阁
若依释字第387号解释的意旨,由民进党组阁才正确
但如此会产生很大的问题,总统是马英九,行政院长是林全(假设)
如美猪等政策的决定,到底要听谁的,会产生权责不清的问题
所以,我国现在虽然还留着行政院长于立法院改选后应总辞的解释
但这号84年做成的解释在86年修宪后已不合时宜,应该要修正
所以其实推文一楼质疑干麻总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附带一提,85年做成的释字第419号解释,在处理总统选后行政院长总辞
这号解释的结论认为总统选后向总统辞职只是一种礼貌性辞职
并未认为此种辞职是宪政惯例,因此推文有人说这是宪政惯例并未被大法官肯定
但如同上述,行政院长在86年修宪后,实际上负责的对象已经改变为总统
因此浅见认为行政院长照现在的宪法增修条文
反而应该是总统新任期开始后向总统辞职才是宪法上义务
以上见解,就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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