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惊!选罢法28条!

楼主: kevin05233 (kk)   2020-01-07 03:46:56
不囉嗦 先上图
https://i.imgur.com/J5BhhAy.jpg
第 28 条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名单公告后,经发现候选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撤销其候选人登记;当选后依第一
百零五条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一、候选人资格不合第二十条规定者。
二、有第二十六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前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者。
四、依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者。
有犯26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2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者。
二、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第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条或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四、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
毕或于缓刑期间者。
六、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者。
七、受宣告强制工作之保安处分或流氓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
执行未毕或执行完毕未满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九、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者。
十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十二、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
26条第1-6款 韩导应该是都没有
可是第7款以后 越看越不对劲
难怪有阵子在打韩导坐过牢..
如果做过牢 流氓感训
是不是就不能选总统啊?
然后第九款是三小......
破产宣告确定 也不能选总统哦?
补个干!有没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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