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我要跟民进党道歉

楼主: linlin110 (酥炸鸡丁佐罗勒)   2019-12-31 15:56:33
※ 引述《spongegod (海绵神)》之铭言:
: 道歉大会第一篇就由我拿下了
: 先前小弟为了堵烂民进党跟支持国昌质疑民进党打假球
: 发了好几篇文质疑民进党护台是打假球
: 没想到民进党在年末最后一天送了个大礼包
: 虽然这法颇烂,但足显民进党并不是打假球,更不是操作统独骗选票
建议看完法条再来讨论民进党是不是打假球。
反渗透法有规范到的行为,现行法律几乎都有规范,
新法律做的只有调整罚责。
没有规范到的行为只有办公投跟游说。
(补充:还有第三条的送政治献金,当初打这篇文章时漏看)
促统党打人?现行法本来就有处罚。
桩脚送台湾人去中国旅游?罚不到。
去中国当政协?多半罚不到。
大家最爱嘴的吴思怀? 罚不到。
我不是念法律的,有可能讲错,
方便大家讨论,将草案付于文末。
今天立法院院会我不方便跟,所以这个草案是比较旧的版本,
有缺漏就麻烦版友帮我补充了。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 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
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
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
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
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
,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
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
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
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
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
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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