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就法条需要补强的或是有疑虑的地方进行讨论
※ 引述《qwa317 (无)》之铭言:
: 第一条
: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 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
: 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 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1.由哪个机关经由那些程序进行认定哪些对象符合这个定义
2.被列入境外敌对势力名单的国家或团体,以何种程序经由那个机关可以移出
3.如果是恐怖主义的组织,或是国际间上对台湾的联合行为以致损害我国利益
是否符合境外敌对势力?
: 二、渗透来源:
: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
: 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
: 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派遣如何定义?
比如在台湾活动的任意团体,接受境外势力的捐款或资助是否形成派遣?
比如国外的团体,接受境外势力的捐款在台湾进行活动,是否形成派遣?
: 第三条
: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
: 票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
: 万元以下罚金
: 第四条
: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 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
: 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五条
: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 万元以下罚金。
: 第六条
这边是会有争议的
游说法第二条的内容是
"本法所称游说,指游说者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法令、政策
或议案之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而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向
被游说者或其指定之人表达意见之行为。"
而这其实就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围
那能不能用这样的法令,限制这一部分的言论自由
甚至进一步延伸到新闻自由
这会需要法学专家去认真讨论的
: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
: 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
: 罚金。
: 第七条
: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
: 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八条
: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 责人;对该法人、团
: 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 第九条
: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
: 条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
: 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实务上最无法判断跟执行的就是这个部分
"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 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比如媒体接受境外势力的合约,作业配的新闻或是节目
其工作人员比如记者、主播、摄影师
是否符合"接受渗透来源指示"
比如一家公关公司委托某网红在他的频道上
针对某个法令制定对某个来宾进行访问,这其实就符合游说法第二条的定义
而这家公关公司的股东之一是某家境外控股公司,注册国家被列入境外敌对势力
那这个首先这家公关公司算不算渗透来源?
再来这个网红跟这个被访问的来宾,符不符合
"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
又比如,某个地方议员跟
列为敌对的境外势力的团体合组一个平台来举办活动
该议员是这个团体台湾端的负责人
而这活动有接受敌对境外势力补助
那这位地方议员,算不算"渗透来源"
: 第十条
: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
: 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 第十一条
: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
: 机关侦办。
: 第十二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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