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黄国昌当初的中共代理人法版本

楼主: indium111 (#ttyhg)   2019-12-26 21:05:39
我看没几个人看过当初时代力量黄国昌的版本
当然,正式法案名称不是叫中共代理人法
正式的法案名称<反境外敌对势力并吞渗透法>草案
https://reurl.cc/1QagrD
立院网站上面都可以查到内容的
草案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对抗境外敌对势力之并吞意图与渗透干预,以强化我国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防
卫及保障,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国家安全局。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配合办理之

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系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政府或团体。主张对我国拥有主
权并声称于必要时将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政府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干预行为:系指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从事
第四条所定之活动。
三、在地协力者:指有渗透干预行为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法所定之渗透干预行为,包括下列各款事项:
一、为境外敌对势力从事任何具政治性目的之宣传。
二、为境外敌对势力发展组织或招募成员。
三、为从事竞选活动、罢免活动、公民投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
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
四、为影响我国选举、罢免或公民投票之结果,直接或间接为特定候选人、政党或公民投
票之立场从事任何正面或负面之宣传。
五、收购经行政院核定之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或敏感性科技。
六、并购拥有前款内容之法人或对该法人取得控制性持股。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受境外敌对势力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与前项所定宣传之范围与态样以及收购、并购、
取得控制性持股之认定等基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渗透干预行为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
报为在地协力者,并办理登记。
前项申报,应以书面载明下列事项:
一、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一)名称、登记证或许可设立或备案证明、主事务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电话或其他联络方式。
(二)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经理人名册;曾担任重要政治性职务者,应注记离职前五年
内曾服务之机关名称及其所任职称、任职期间。
(三)财产清册及近三年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告;其与境外敌对势力有关之投资、交易、
或捐赠,应逐笔详实记载。
(四)组织编制与成员。
(五)过去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之活动纪录。
(六)未来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之活动内容。
二、自然人: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电话或其他联络方式。
(二)曾担任重要政治性职务者,其离职前五年内曾服务之机关名称及其所任职称、任职期
间。
(三)过去曾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之活动纪录。
(四)未来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之活动内容。
已申报之在地协力者,每年应定期就前项所定之事项,申报更新之内容。
前二项申报与登记之格式、规则、重要政治性职务之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
管机关定之。
第六条 主管机关得命应申报或已申报之在地协力者提出资料,并得依职权调查前条所定
之事项。
主管机关之调查,得为下列行为:
一、向有关机关(构)调取资料,亦得向税捐稽征机关调取财产、所得、营业、纳税等资
料,不受税捐稽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限制。
二、要求法人、团体或个人提供帐册、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资料或证物。
三、派员前往有关机关(构)、团体或事业之所在地、事务所、营业所或其他场所,或个
人之住居所为必要之调查。
四、以书面通知相关之人陈述意见。通知书中应记载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得否委托他
人到场及不到场所生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之调查方法。
前项调查,发现有与前条所定事项相关之资料者,得为复制、留存备份,必要时并得临时
封存有关资料或证物,或携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但其封存、携去或留置之范围及期间
,以供调查、鉴定或其他为保全之目的所必要者为限。
封存、携去或留置属于中央或地方机关(构)持有之资料或证物者,应经主管长官允许。
但主管长官除有妨害重大国家利益之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携去之资料或证物,原持有之机关(构)应加盖图章,并由调查人员发给收据。
主管机关派员执行调查时,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之证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调查者得拒
绝之。
为执行本条之调查,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请各级政府机关或警察机关协助并得委托会计
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协助调查及查核相关资料。
第七条 受调查之机关(构)、法人、团体或个人,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调查。
第八条 主管机关应就在地协力者之申报与登记内容,即时公布于专属网站,并应每半年
向立法院提出报告。
第九条 在地协力者违反第五条未为申报或未定期更新申报内容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之罚锾;主管机关并得限期令其申报;届期未申报者,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至申报或改正为止;其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主管机关必要时并得命其解散

前项罚锾,于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罚其负责人,并公告其姓名。
第十条 受调查之机关(构)、法人、团体或个人违反第七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第十一条 在地协力者依第五条之申报内容不实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
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之罚金。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前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第十二条 在地协力者之渗透干预行为,依其他法律应予处罚者,不因完成本法所定申报
而免其法律责任。
在地协力者之渗透干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之强制或禁止规定而应处以罚锾者,加倍处罚
。但本法有较重处罚规定者,依本法处罚之。
在地协力者之渗透干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之强制或禁止规定而应处以刑罚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但本法有较重处罚规定者,依本法处罚之。
第十三条 在地协力者,不得为境外敌对势力进行游说。
前项游说,系指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行为。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
下罚金。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前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在地协力者,不得为境外敌对势力传播不实讯息。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罚金。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前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第十五条 在地协力者,不得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各款或公职人员选举罢
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之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罚金。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前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第十六条 在本法施行前五年内,曾为本法所定之渗透干预行为而在本法施行后仍持续进
行者,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第五条之申报。
违反前项规定者,依第九条规定处罚;申报不实者,依第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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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最大的就是此法的境外势力对象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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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力量版本
一、境外敌对势力:系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政府或团体。主张对我国拥有主
权并声称于必要时将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政府或团体,亦同。
民进党现在要通过的版本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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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87%相似呢?
其次是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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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力量版本
二、渗透干预行为:系指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从事
第四条所定之活动。
第四条 本法所定之渗透干预行为,包括下列各款事项:
一、为境外敌对势力从事任何具政治性目的之宣传。
二、为境外敌对势力发展组织或招募成员。
三、为从事竞选活动、罢免活动、公民投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
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
四、为影响我国选举、罢免或公民投票之结果,直接或间接为特定候选人、政党或公民投
票之立场从事任何正面或负面之宣传。
五、收购经行政院核定之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或敏感性科技。
六、并购拥有前款内容之法人或对该法人取得控制性持股。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受境外敌对势力指示、委托、资助或合作与前项所定宣传之范围与态样以及收购、并购、
取得控制性持股之认定等基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民进党版本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
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
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扰乱
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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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力量版本的是不是规范得比较大呢?
当初板上一堆蛆蛆柯粪说
民进党挡下时代力量版本是在打假球
根本是在拖延
然后年底真得要过的时候
又说民进党通过得太急,太严苛?
这逻辑我看不懂
唯一的解释就是一堆人没看过黄国昌的版本
只是想出来带风向说民进党打假球
其实你比较过就知道现在的<反渗透法>是比较温和的版本了
要更温和的就是最早民进党团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
但是你们当时又说民进党在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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