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反并吞中华民国法

楼主: kaan888 (kaanChan)   2019-12-26 02:10:23
这是什么智障法律?
中华民国不是包括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吗?
那还谈什么吞并?
中华民国应该制定《反分裂法》才对,才符合宪法。
※ 引述《sopi (?)》之铭言:
: “反并吞中华民国法”草案全文如下:
: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遏阻中华民国
: 生存之危害,特制定本法。
: 任何人犯本法之罪者,优先适用本法处罚。
: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敌对组织:指中华民国境内外,主张以武力消灭中华民国,或意图危害或干涉中华民
: 国主权之国家、政权、团体,及上述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
: 、团体,经政府公告者。
: 二、敌对组织成员:指敌对组织所属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 第三条 公务员发表关于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或其他涉及消灭、
: 并吞、取代中华民国之言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务员发表言论,足使他人误认国号变更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民国总统犯前二项之罪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条 通谋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意图消灭、并吞、取代中华民国,处死刑或无期
: 徒刑。
: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为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为下列行为:
: 一、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
: 二、泄漏、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 三、刺探或收集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 明知为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仍为其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他
: 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
: 金。
: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受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广播电视、电子通
: 讯、互联网散布扰乱社会秩序之言论。
: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收受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捐赠之政治献金或政治活动
: 经费。
: 违反前项规定,明知不应收受而收受,或收受后明知应返还或缴库而不予返还或缴库者,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前二项之帮助犯处罚之。
: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受托或帮助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
: 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 明知为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仍受托或帮助其进行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
: 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 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受托或帮助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
: 行为。
: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第十一条 受托或帮助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
: 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十二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
: 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 第十三条 敌对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指示、委托、利用他人,为本法所禁止之行为者,依
: 各该条项,负正犯之责。
: 第十四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
: 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很好笑ㄇ??
: 那又怎样 人家吴斯怀随便放随便上
: 我看邱毅当初也不用拔 上定了
: 中国党说不定立法院过半咧 到时候再配合民众党废党团协商
: 要过这条法案轻而易举拉
: 你们岛民就是废到有剩 摆颗西瓜都能上
: dpp不给糖就捣蛋 kmt不捣蛋就给糖
: 呵呵 左胶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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