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团版《反渗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国家主权及自由民
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
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
、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
投票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
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
下罚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
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 责人;对该法人、
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
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
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
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
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反渗透法可别又成为仓促立法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