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枋寮乡乐乐等5场养鸡场违法未改善 屏县

楼主: fortun795 (飘≠伤)   2019-12-11 18:15:40
枋寮乡乐乐等5场养鸡场违法未改善 屏县府完成程序依法废照
屏东县府新闻稿
枋寮乡乐乐等5间养鸡场因违反畜牧法,屏东县政府依畜牧法裁罚三次,仍未改善,12月
11日发文废止登记及注销乐乐等5间养鸡场的畜牧场登记证。县府强调,一切依法行政,
不随政治因素起舞,希望外界勿再纷扰,还给枋寮乡亲安宁生活。
县府指出,县府对于乐乐养鸡场的态度、标准与全县其他3300多场畜牧场一致,从没有因
为背后经营者的身份或是某些特定政治人物的咆哮、声量而有所改变。县府对于枋寮乡亲
的生活感同身受,但县府身为行政机关,必须完备法令、周全程序,不能影响任何人的权
益,虽然过程当中遭受许多误解与政治攻击,但县府愿意承担,更希望公共政策能回到行
政、法令的讨论,而非一昧以政治角度获取利益。
县府表示,台湾民主,更是有典章制度的法治国家,很遗憾在乐乐养鸡场撤照过程当中,
有特定政治人物只凭其个人好恶与政治目的不断对县府团队泼脏水,企图做不当的政治连
结。县府秉于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完备程序等三原则,绝不介入政党之争,也不会陷入
个人政治秀场的配角。
县府农业处指出,县府于今年7月22日收到枋寮乡公所所送初审公文,隔日旋即由农业、
城乡、环保、水利及警察等相关单位前往乐乐等养鸡场,就枋寮乡公所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会勘。
农业处先后于7月23日、8月19日及9月20日现场勘查结果,乐乐等养鸡场已有共用围篱墙
等行为,违反畜牧法第4条第2项规定,应合并计算饲养规模,且已达应设置废污处理设备
之规模,却未依法设置畜禽废污处理设备,县府依畜牧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要求业
者限期改善。
11月19日县府农业处等相关单位再次前往会勘时,业者仅拆除东、西侧围篱墙;环保局11
月29日现场稽查时,乐乐等养鸡场仍使用同一排水口,依旧未见改善。
县府已于7月31日、8月30日及10月22日连续裁处业者3次,累计罚款125万元,业者仍未改
善完成,因此依畜牧法第39条第2项及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即“经按次处罚三
次仍未改善者,废止其畜牧场登记或畜禽饲养登记,并注销畜牧场登记证书或畜禽饲养登
记证”,自12月11日起废止并注销畜牧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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