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反渗透法直球对决…马英九连3问 绿官员闪

楼主: geordie (Geordie)   2019-12-11 07:36:11
※ 引述《askemm (K.K.)》之铭言:
:
:马英九质疑反渗透法入人于罪,摧毁民主政治赖以存在的法治国原则,为
: 打击异己而不择手段。
国民党自己提的有比较好腻?
国民党的版本:
“反并吞中华民国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遏阻中华民国生存之危害,特制定本法。
任何人犯本法之罪者,优先适用本法处罚。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敌对组织:指中华民国境内外,主张以武力消灭中华民国,或意图危害或干涉中华民
国主权之国家、政权、团体,及上述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
、团体,经政府公告者。
二、敌对组织成员:指敌对组织所属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公务员发表关于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或其他涉及消灭
、并吞、取代中华民国之言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员发表言论,足使他人误认国号变更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总统犯前二项之罪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通谋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意图消灭、并吞、取代中华民国,处死刑或无期
徒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为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为下列行为:
一、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
二、泄漏、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三、刺探或收集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明知为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仍为其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
金。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受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广播电视、电子
通讯、互联网散布扰乱社会秩序之言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收受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捐赠之政治献金或政治活
动经费。
违反前项规定,明知不应收受而收受,或收受后明知应返还或缴库而不予返还或缴库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帮助犯处罚之。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受托或帮助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明知为敌对组织或敌对组织成员,仍受托或帮助其进行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
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受托或帮助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
说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受托或帮助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成员,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
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十三条  敌对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指示、委托、利用他人,为本法所禁止之行为者,
依各该条项,负正犯之责。
第十四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
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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