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并吞中华民国法草案第 3 条规定,“公务员发表关于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之
方法变更国宪或其他涉及消灭、并吞、取代中华民国之言论者,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公务员发表言论,足使他人误认国号变更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民
国总统犯前 2 项之罪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用这种的话,公务人员出外参加国际研讨会还是会议什么的,不能说我从台湾来,必
须说我从中华民国来,不然就判五年。那些大学教授有准公务人员身分的以后出去学术交
流会很不方便。
运动员也会很不方便,必须跟大会说我从中华民国来,不能说我代表中华台北,不然就判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