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李佳芬逃漏税 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判决书

楼主: ORK   2019-11-27 1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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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105年度判字第21号
上 诉 人 李佳芬
诉讼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师
  黄 筑 律师
  巫堂明 会计师
被 上诉 人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
代 表 人 许慈美
上列当事人间综合所得税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4年8月26
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诉字第167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
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理 由
一、被上诉人依据查得资料,以上诉人民国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
算申报,短漏报因转让新北市○○区○○路○段○○○○○号14
楼之1房屋(下称系争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
)4,444,902元,并漏报营利所得18,804元(多层次传销所
得属应税免罚),乃归并核定上诉人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4,
982,194元,所得净额4,140,624元,发单补征税额796,137
元,并按所漏税额818,094元处以0.5倍之罚锾计409,047元
。上诉人就核定出售系争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及罚锾处分不
服,申请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遭决定驳回,提起行
政诉讼,经原审判决驳回。
仅节录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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