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什么契约是可归责于买方?

楼主: wfelix (清云)   2019-11-11 16:25:15
※ 引述《a2233 (a2233)》之铭言:
: 第九条 贷款约定
: 二、前项由乙方洽定办理之贷款金额少于预定货款金额,其差额依下各款处理:
: (一)不可归责于双方时之处理方式如下:
: 1.差额在预定贷款金额百分之三十之内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诺贷款相同年限及条件由甲方
: 分期清偿。
: ...略
: (三)可归责于甲方时(含政府要求银行对投资客等特殊对象所为贷款政令限制之情形),甲
: 方应于接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给付其差额或经乙方同意分期给付其差额。
: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75157
: 前几天就已经有人拿出存证信函
: 买方要求台肥依契约书第九条第二项第一款
: 不可归责双方时
: 台肥应同意由买方分期清偿
: 现在林委员主张台肥可用第三款
这不是林委员主张的
是韩国瑜一开始去跟台肥要求时
台肥用这条回绝韩国瑜的要求
: 可归责于买方时 包括政府对投资客所作法令限制
: 应由买方一次给付其差额
: 但所谓可归责于甲方
: 其适用情况 应是指例如政府规定名下有二间房屋
: 仅能贷款六成 其他人则可贷至七成
: 符合这项规定的买方 造成贷款金额少于预定金额
: 才属于可归责于他吧?
: 因为是你有二间房屋 才造成贷款成数不足啊
: 若是政府对贷款成数之限制
: 是包括所有的人 不论谁来申办贷款都一样
: 怎么会是可归责于甲方?
政府对投资客的限令,并不是所有人啊
是只针对6千万以上豪宅(6成) 七千万以上豪宅(5成),这是2012年就规定啦
韩是2011年买房,隔年刚好碰上打房法令更动
台肥又不是所有建案都是这种豪宅
我猜韩当时是想说锋头之上,等一阵子说不定就放宽了
反正钱也不是当下就要交,但一直拖到2014年底法令还没放松迹象
韩2014年底眼看法令没有放松然后又要交钱了才要去吵?
你整整2-3年的时间就是在摆烂等看看规定会不会放松不是吗?
那为何不能归责给甲方?
: 应该是不可归责双方才对吧
: 重点就一句
: “为什么政府对所有的人所作之限制
: 会是可归责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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