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贷款约定
二、前项由乙方洽定办理之贷款金额少于预定货款金额,其差额依下各款处理:
(一)不可归责于双方时之处理方式如下:
1.差额在预定贷款金额百分之三十之内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诺贷款相同年限及条件由甲方
分期清偿。
...略
(三)可归责于甲方时(含政府要求银行对投资客等特殊对象所为贷款政令限制之情形),甲
方应于接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给付其差额或经乙方同意分期给付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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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就已经有人拿出存证信函
买方要求台肥依契约书第九条第二项第一款
不可归责双方时
台肥应同意由买方分期清偿
现在林委员主张台肥可用第三款
可归责于买方时 包括政府对投资客所作法令限制
应由买方一次给付其差额
但所谓可归责于甲方
其适用情况 应是指例如政府规定名下有二间房屋
仅能贷款六成 其他人则可贷至七成
符合这项规定的买方 造成贷款金额少于预定金额
才属于可归责于他吧?
因为是你有二间房屋 才造成贷款成数不足啊
若是政府对贷款成数之限制
是包括所有的人 不论谁来申办贷款都一样
怎么会是可归责于甲方?
应该是不可归责双方才对吧
重点就一句
“为什么政府对所有的人所作之限制
会是可归责于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