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港府宁让抢劫犯逍遥法外 也不提供台证据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9-11-06 00:42:42
https://waa.ai/O9KX
关于部分媒体指称“一名台籍嫌犯在香港抢劫后返台,难起诉”云云,本部
驳斥说明如下:
若国人在香港犯强盗罪,我国具有司法管辖权,仍应依我国法律追诉处罚。
按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3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台湾地区人民在香港犯最轻本
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适用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故有关报载一名台籍嫌犯涉嫌在香港抢劫后返台乙案,刻由检警依法厘清事
实及所涉罪嫌,积极侦办中,若确涉及强盗罪嫌,因属最轻本刑 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我国本即具有司法管辖权,将依法诉究,绳之于法。
报载我方将难以起诉云云,与我法律规定不符,应予指正,以正视听。
本部也借此呼吁港府应提供相关在港证据,以共同打击犯罪,不让犯罪之人
再度逍遥法外。
https://waa.ai/O9KX
涉及电话诈骗案在马来西亚被逮捕的52名台湾籍嫌犯中的20名,在中马台三
方不断斡旋角力之下,15日深夜被送抵台湾桃园机场,但因为台湾官方没有
掌握这些人的犯罪证据,不得已,在16日清晨全部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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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抢劫犯台湾能管又怎样?港府连监视器也不提供,台湾也不能去香港蒐
证,无凭无据,能抓这台籍嫌犯吗?
就算能抓,无凭无据,到最后还不是跟在马来西亚的诈骗犯一样,只能无罪
释放,连起诉都没办法,更别说判刑。
陈同佳案,港府宁可让陈同佳变成自由人,也不愿意跟台湾司法互助提供证
据给台湾,就算陈同佳将来真的自由地到台湾投案,台湾无法查证陈在香港
是否预谋杀人,港府也不提供罪证,谋杀跟义愤杀人,在台湾刑期可是差别
很大的。
我国法务部发布新闻特别说明,除了宣告我有司法管辖权外,最重要的是最
后一段话,请港方要负责提供证据,不让犯罪之人再度逍遥法外。
为何说"再"?陈同佳变成自由人,是港府不提供证据、不交人;
这所谓台籍抢劫嫌犯在台湾自由地趴趴走,不是台湾不管,同样也是港府不
提供证据。
台湾不是无权抓人,而是无犯罪证据去抓人,而为何无证据?是因为港府不
跟台湾司法互助,不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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