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中共代理人法怎感觉比戒严时期还恐怖

楼主: trohlens (SOSO)   2019-10-31 15:06:01
※ 引述《doholi (哈哈~)》之铭言:
: 中共代理人修法重点
: 1.台湾地区的人民、法人或团体,不得与中国的党务机关,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安
: 的机关,或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安的政治宣传,或发表共同声明,违者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
: 或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 2.主管机关有事实合理怀疑,如果受询间人未到场、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或处陈述,或拒绝者
: ,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连续开罚
: 本文撷取于youtube影片,网址https://youtu.be/fuS-EZ_0kps
: 我真的觉得非常有问题,第一,文中的'中国的党务机关',依宪法来看,应该包括台湾的
: 任何政党。
: 第二,文中的'危害国安的政治宣传',这个定义太模糊,如果我说民进党不好,是不是也
: 算呢?
: 第三,文中的'主管机关有事实合理怀疑',什么叫主管机关,教育局?文化部?如果连这些
: 部门都可以'合理懐疑',然后在结合司法审判,台湾还是法制国家吗?人民还有言论自由
: 吗?
你都没想过是那影片有问题?
完整议案在此https://reurl.cc/XXG8KD
该草案第四条规定,所谓境外势力代理关系是指:
“在我国境内活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与境外势力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关系:
 一、具有雇佣、委任、承揽或其他类似关系。
 二、受其指挥、命令、请求、指示或其他实质控制之关系。
 三、互有协议或约定。
 四、受有金钱、债权、其他财产上之权利、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得以金钱交易取得
   之利益(以下称财产上利益)。
 五、受有境外势力直接或间接控制之机关(构)团体、学校、法人、事业机构、部
   队之任用、聘任、聘用、约雇、临时人员之进用、劳动派遣、升迁、调动、考
   绩及其他相类似之人事措施(以下称非财产上利益)。”
并没有专指“中国”、“中共”或其党务机构;
而具境外势力代理关系之人民团体若有意图影响国内选罢、公投、政府机关职权行使
、政党运作、教育研究、通讯传播之情形者,始应登记为境外势力代理人(第五条)
;登记为境外势力代理人者,具对其代理关系及其所从事第五条规范之活动的申报义
务,该登记与申报义务义务之违反,始负刑责。
且“登记”与“申报”的主管机关,皆有明定为“法务部”。
第五条所定之命当事人登记事件,由法务部会同大陆委员会、内政部、外交部及有关
机关代表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行公开之听证程序。
而法务部对申报义务违反之调查,当然受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罚法规范;对于虚伪不实
之申报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犯罪行为,也必须依循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来侦查审判

根据一个唬烂抹黑造谣的影片,得出该法会伤害中华民国法治的结论也是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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