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学生抽菸、无照骑机车遭记过 大法官:可

楼主: venson (文生)   2019-10-26 23:26:28
1.新闻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25/1565587.htm
2.新闻来源︰
Ettoday
3.新闻内容︰
学生抽菸、无照骑机车遭记过 大法官:可跟学校打官司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台中市立长亿高中一名张姓学生,2016年间抽菸又无照骑机车,被学校记过2次;新竹培
英国中某学生,段考期间请病假,事后补考但成绩却被打7折。2人不服学校处分,提出行
政诉讼,被法官依照释字382号解释驳回。但大法官作出释字784号解释,宣告此类状况均
可与学校打官司。
长亿高中的张姓学生,2016年11月间叼含香菸,校方记小过1次处分;又因无照骑乘机车
,校方同年12月间再记大过1次处分。他提出行政诉讼,但行政法院援引释字382号解释,
驳回请求。
另外新竹市立培英国民中学傅姓女学生,2014年1月间学校举办102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定
期评量时,女学生请病假而未参加其中一日考试,之后参加补考。但校方却依照《新竹市
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办法》规定,将她的成绩打7折。女学生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也
被行政法院依照释字382号解释,驳回请求。
大法官释字382号解释,规定学生只有在面临退学或相类似之处分,足以改变学生身分并
损及其受教育机会,足以影响宪法保障的受教权时,才可提出行政诉讼。多年来行政法院
均依此驳回诸多诉讼,但大法官认为,宪法16条明文保障人民诉讼权,没有必要增加特别
限制,因此25日决议变更解释。
大法官释字784号解释主文“各级学校学生认其权利因学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权力措施而
遭受侵害时,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亦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
争讼程序以为救济,无特别限制之必要。”依照解释意旨,甚至是未成年的国中小学生,
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诉讼,争取权益。
4.附注、心得、想法︰
DPP 政府的法官好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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