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Live] 村长提告高雄市议员黄捷违反国安法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9-08-12 23:47:07
※ 引述《amaru03 (Amaru)》之铭言:
: ※ 引述《kyon623 (昕)》之铭言:
: : 法条真的写的很鸟,但应该是告不成啦
: : 这句话是指 外国、大陆、香港、澳门、境外的敌对势力,
: : 不然的话你捐钱给国际红十字会,不也是资助“外国”“组织”,也犯国安法了??
: : 反送中应该不是“敌对势力”吧??
: 我就不说到底会不会起诉甚至判刑啦
: 但是你中文这么差、标点符号都看不懂就不要乱讲
: “人民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
: 这句话的对象有很多个
: 1.外国
: 2.大陆地区
: 3.香港
: 4.澳门
: 5.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
: 有五个
: 单就法条来看真的有犯罪嫌疑
: 可是这法条看起来满烂而且不合时宜的
: 你有个部分讲的没错
: 如果为上述五个对象做那些行为就犯法
: 那之前国外地震海啸等等的募捐不就也有犯法嫌疑?
的确就是这样 照字面的句意 对外国善心捐款也违法国安法2-1
会把国安法修成这样的到底是哪些脑残立委 能不能公布一下?
原来的2-1:
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它公务机构或
其设立、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蒐集、交付或传递
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或发展组织。
修法的2-1:
人民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
之人为下列行为:
一、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
二、泄漏、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三、刺探或收集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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