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台湾的司法体系,是各种诈欺诈骗天堂。
有诈欺文书诈骗财务掏空公司,直销话术吸金骗人。
毁谤抹黑妨害名誉黑函网络留言上节目乱讲,假新闻假民调。
成本都低到靠杯,刑责也都低到靠杯,真要打官司旷日废时,不是每个人都是郭董。
我建议以后修法改成这种案件应该由当事人提告之后检察官立刻侦办,三天之内被告不提
出有所本的证据就视为恶意攻击,立刻判决拘役三十天不得易科罚金。
从总统副总统立委民代名嘴记者主播电视台老板乡民通通适用。保证社会风气立刻大好。
还要+1条媒体惩罚条款,鉴于媒体对社会传播的巨大影响力,媒体未查证的状况下就报导
出去,从记者到编辑到负责人一律加重刑责。你拿不出证据拿不出查证的是有所本?关你
刚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