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241/3894242
驳回理由请看这新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02&flno=7
他们这次是用外资的方式来驳回
如果仔细看新闻稿的驳回理由,会发现也可以用下面这一条驳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40015&flno=3
"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为何投审会不这样做呢,因为这样就是宣告南海是中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