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没天理 无良的国民党 应该扫进历史

楼主: 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   2019-06-25 22:34:47
这群军公教专门欺负看不懂字的台湾人
是畜牲
这群畜牲如今要享受他们的退休俸
要大家缴税养他们?
鱼肉人民的垃圾国民党
要大家缴税养欺负老百姓的畜牲
这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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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审理在野立委所提军公教年改释宪案,昨天完成军改部分言词辩论,今早进行公改言词辩论,下午则是教改。
昨天军改部分辨论时,大法官黄虹霞询问“增税填补基金缺口,由纳税人负担公平吗?”、“现役军人缴得多又被调降退休金,公平吗?”,声请人未回答。
公务员年改案部分,将由声请人指定代表立委林德福、李鸿钧、王育敏与律师李念祖、邓民治、蔡进良出席;关系机关部分,行政院指定代表政务委员林万亿,考试院指定代表铨叙部部长周弘宪、司长陈绍元、律师洪伟胜、副教授林佳和与范文清出席。声请人推荐李来希为鉴定人,关系机关则推教授张桐锐教授。
教师年改案部分,声请人将由立委曾铭宗、高金素梅、林为洲、董保城教授、律师林石猛律师与朱敏贤出席;行政院政务委员林万亿、教育部处长李嵩茂、考试院铨叙部陈绍元司长为关系机关代表,副教授陈信安、律师翁国彦与黄旭田为代理人。声请人推荐教授黄耀辉为鉴定人,关系机关推荐副教授柯格钟。
行政院和考试院认为,公务人员退休及抚卹制度原是由政府编列预算的全额支付恩给制,后来因国人余命延长、退休人数增加,再加上退休金也跟着公务员薪俸调高而升高,政府财政压力日益沉重,1993年完成立法并自1995年7月1日起,将退休金准备责任制从恩给制转换为储金制,并由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成立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支应退抚基金。
但半世纪以来,国人平均余命增加了18岁,公务员自愿退休比例也偏高,相对退休年龄偏低,退休人数激涨,让年轻世代承受沉重的负担,退抚基金若不即时化解财务危机,将危及退休制度。公务员退抚制度具有世代之间重分配效果,政府的给予能力受国民总体生产所限,面对少子化、高龄化人口结构变迁,立法者建立公务人员退休法律制度,应衡酌国家的财力、人口结构变迁等因素,并非固定不变。
教改部分情况也与公改相似,行政院、考试院认为退抚基金收缴收入与给付支出失衡严峻,再这样下去,将危及退休制度和永续发展,因此不得不调整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及抚卹制度。
▲公改言词辩论题纲为:
1.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第4条名词定义、第18条自愿退休资格、第36条条例施行后就退休所得中优惠存款的计息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侵害受规范对象的财产权?
2.第37条、第38条有关条例施行前(后)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过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于条例施行后的月退休所得不得逾越第37条附表三依服务年资核定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计算金额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3.条例第39条第1项扣减每月退休所得顺序的规定,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4.条例第7条提高现职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拨缴费用率基准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侵害现职人员的财产权?
5.条例第39条第2项但书,有关原金额原即低于最低保障金额(即公务人员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级的本俸额与该职等一般公务人员专业加给合计数额)者,依原金额支给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生存权、第18条服公职权意旨?
6.条例第77条第1项第3款规定,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学校职务且每月支领薪酬总额超过法定基本工资的受规范对象领受月退休金,是否侵害受规范对象之平等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教改部分题纲同样为6点:
1.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第4条名词定义、第19条自愿退休资格、第36条条例施行后就退休所得中优惠存款的计息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侵害受规范对象的财产权?
2.条例第37条、第38条有关条例施行前(后)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过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于条例施行后之月退休所得不得逾越第37条附表三依服务年资核定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计算金额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3.条例第39条第1项扣减每月退休所得顺序的规定,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4.条例第8条提高现职人员退休抚卹基金拨缴费用率基准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侵害现职人员之财产权?
5.条例第39条第2项但书,有关原金额原即低于最低保障金额(即公务人员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级之本俸额与该职等一般公务人员专业加给合计数额)者,依原金额支给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生存权、第18条服公职权意旨?
6.条例第77条第1项第3款规定,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学校职务且每月支领薪酬总额超过法定基本工资的受规范对象领受月退休金,是否侵害受规范对象平等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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