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ydosa5566 (梅杜莎56得第一)》之铭言:
开玩笑 你这样是北大法律的?还很懂宪法 ? 我看你还是少看点中天多看点书吧
: : 释字第 644 号
: : 解释日期:
: : 民国 97 年 06 月 20 日
: : 资料来源:
: : 相关法条:
: :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1、14、23 条
: : 宪法诉讼法 第 5 条
: : 人民团体法 第 2、14、23、35、39、44、53 条
: : 解释文:
: : 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
: : 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同法第五十三条前段关于“申请设立之人民团体
: : 有违反第二条……之规定者,不予许可”之规定部分,乃使主管机关于许
: : 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政
: : 治上言论之内容而为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之理由,显已逾
: : 越必要之程度,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于此范
: : 围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所以我就说这个集会游行就是一群自以为高学历的低能儿群众参加的= =
: 为什么 因为黄国昌有可能不知道644号吗??
: 开玩笑 他是我法律老师欸....... 虽然他在北大没教宪法......
: 所以这一群就是自以为自己高学历视宪法于无物的蠢蛋= =
: 当你想用民主自由的言论自由的时候 就是一把双面刃
: 除非要搞独裁 跟民进党现在在做的事情一样
: 今天如果中天一状告到高等行政法院 直接拿644打你脸你黄国昌会说什么我比较好奇
首先 J644 是针对人民团体 中天集团是营利事业 这样也拿出来类比?
可能有键盘法学家不知道政治性言论受宪法的保护显然较商业性言论高 管制也应更少
其次 所有言论自由的合宪性审查不外乎三个议题
事前审查
事中禁止
事后追惩
其实J644理由书 已经写得很清楚 但是你的阅读能力可能没有跟上
所谓“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原系政治主张之一种,以之为不许可设立人民团
体
之要件,即系赋予主管机关审查言论本身之职权,直接限制人民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利。虽
然
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
主
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惟组织政党既无须事前许可,须俟政党成立后发生其目的或行为
危
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经宪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决后,始得禁止,
而
以违反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规定为不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之要件,系授权主管机关于许可设立
人
民团体以前,先就言论之内容为实质之审查。关此,若人民团体经许可设立后发见其有此
主
张,依当时之事实状态,足以认定其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
序
者,主管机关自得依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条后段规定
,
撤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为“废止”)其许可,而达禁止之目的;倘于申请设
立
人民团体之始,仅有此主张即不予许可,则无异仅因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即禁止设
立
人民团体,显然逾越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必要范围,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
由
之意旨不符,前开人民团体法第二条及第五十三条前段之规定部分于此范围内,应自本解
释
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到底要拿什么到法院打黄的脸 我真的黑人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