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色恐怖时期,有一个罪名叫做“为匪宣传”,还有一个叫做“在台发展组织”
,我们现在要作的,是不是要重新恢复这些罪名呢?
为什么以前有这些罪名现在没有?这是因为民主化过程中,废除掉了很多相关的法
律,这些罪名和处理方式才得以消失。然而现在的一些修法,却多多少少是在一点一
滴地补回那些曾经被删除掉的部分。
说实在的,现在辩护的理由,拿去白色恐怖时期为国民党辩护,将会更合理、更有
说服力。你说中国导弹指向台湾?当年毛泽东可是整军想要打过台湾海峡,而且像八
二三时,砲弹可不只是摆着瞄准,而是直接就打到金门上了呢。
如果你觉得现在可以立法去取缔统媒查缉组织,那么当年更险峻情势下国民党抓匪
谍弄白色恐怖就更合理了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