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香港逃犯条例”的探讨

楼主: ppt123 (xp)   2019-06-16 13:13:48
※ 引述《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之铭言:
你的狗屁心得就藏在你自己心中就好,还好意思出来秀你逻辑下限?
: 心得:
: 1. 唯一能让凶嫌受到该有的处罚, 就是把陈男抓来台湾受审.
很好很好。送来台湾,所以林郑怎么不请立法会修“送台”条款?
偏偏要夹带送“中”条款,干中国啥事啊?你有没有脑袋逻辑!
: 无奈, 任何民主国家都不能滥用国家机器, 没有法律, 不能乱抓人.
: 2. 你的建议是假赛, 回去多读书
你在指着你自己!
: 3. 台湾陆委会要求港府 "以司法互助之名, 行逮人之实",
: 我想以香港司法系统的严谨, 没有引渡法不可能会去抓人.
: 上面那个 bbc 连结就有提出许多海外犯罪的案例, 包含林克颖.
而且,香港“现行”引渡法规,允许在没有对于台湾给予“普遍”的引渡方便的情况下,
由立法会针对“个案”(如果多数派的香港建制派议员那么同情被害港女的话)表决通过
,即可将凶手陈某移交台湾,这样就绝对合法!你这个没脑袋逻辑的家伙知道吗?
看你讲原文那什么屁话!偏偏要护航送“中”条款!
还有,平等个屁!台湾的“法治”(例如警政与司法不会颠倒黑白)是一回事,
中国“人治”、“党比法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公然宣称)、法官服从党中央”
你说可以平等地也适用去送“中”?
不移送政治犯只移送刑事犯,又怎样?了不起、够保障了?
你说你没犯杀人罪所以你不怕!告诉你这个没脑袋逻辑的家伙,共产党中央哪天看你不爽
,栽你个杀人罪指控不就好了!等你过境香港就等著被押去北京受审、判刑、坐牢!
此外,送“中”条例说只要有中方寄来的形式上的指控你杀人的(哪门子)“证据”文件
,香港法官就必须审查通过(这称为“形式审查”,换言之不许法官“实质审查”“中方
所谓的证据是否鬼扯”)将你送去中国法院受审!除非中共完全没附上书面,中共可没这
么笨。要“形式证据”是不是?
形式上给你个A4书面,记载北京王二麻子是证人,盖手印作证看到你奸杀慈禧太后,完全
不是问题啊!你给我注意!送中条例规定香港法官无权质疑这种证据!
你如果说不可能啊!你没杀人就是没杀人,怎么会有这种荒唐事发生?告诉你这个没脑袋
逻辑还不知自己屁股红的家伙!那是你井底之蛙罢了!来来来,大家一起看中共栽赃的事
蹟例子:
“林清盗卷”听过没有!没听过自己去google!
各位没听过这个成语的网友也可以一起google!
还可以搭配“刘谦换壶”!看看中国怎么“颠倒黑白”“公然造假”的!
去google啊!你信这种人治、恶烂国家提交要港府移送“罪犯”的“证据”去移送??
王林清,一个中共官方公然栽赃的检举同仁包庇权贵的可怜人,卷宗不是他偷的、反而被
官方栽赃是他偷的!
官方调查结论就是如此!连中国网友自己都讽刺官方说,原来王林清自己偷了卷宗,然后
不低调、还到处通知外界说“卷宗不见了、卷宗不见了”、然后让官方说卷宗是他偷的、
自己迫不及待想让自己坐牢?!除非这人是神经病!
可是中共官方就是这么无耻不要脸地栽赃说卷宗是王林清偷的!
只把刑事罪犯送中就是保障港人?但是栽赃王林清的偷窃就是刑事罪喔!
中国这种乱七八糟的人治国家,只有你这个疑似五毛疑似翻墙、跳板到台湾的IP,来发文
鬼扯去力挺这个脑残送“中”条例多好多棒!
你原文的荒谬论点真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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