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香港逃犯条例”的探讨

楼主: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9-06-16 11:17:08
※ 引述《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之铭言:
陈同佳/刘永 的案子的共通性:
1. 犯罪行为在台湾 2. 犯罪人国籍是香港(China)
所以从管辖权/审判权来看, 台湾可以主张具有 审判/管辖权,
要求香港逮人. 若是香港要帮忙逮人, 必须有引渡法, 否则怎么可能
随随便便你台湾说有证据我就要帮忙逮人?
所以, 我们来看看 陈案的管辖权/审判权在香港还是台湾?
就是在台湾!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8582977
"香港对发生在台湾的案件无管辖权,
即使陈招认杀人,香港政府都不能控告他谋杀。"
换句话说, 即使台湾把所有证据都给港方, 也没有用呀!
所以要香港来向台府申请什么?
唯一港府能做的就是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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