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两岸和平论述──和平中国运动的起点”宣言
实践终统的做法
看起来草包的新戏是这个
1. 两岸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国号称谓,共同建立统一的第三共和国
——中华共和国,英文名称为“Republic of China“。
2. 统一后的中国实行“一国两区”制,即统一国家内并存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
3. 中华共和国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国家的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事务。
4. 两地区实行高度区域自治,各自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两地区可保持各自地区内现行
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经济体系和生活方式。
5. 第三共和国宪法由全民公决产生。
6. 除原宪法及原法律系统内涉及国家主权的条款外,两地区保持各自地区的现行法律体
系。两岸取消各自原宪法,建立中华共和国宪法下的台湾地区基本法和大陆地区基本法。
7. 第三共和国暂设总统委员会。中华共和国总统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第一届总统委
员会可设双主席,由谈判时的两岸最高领导人担任。根据需要,双主席可连任两届,然后
过渡到单主席制。
8. 总统委员会成员及主席由全民选举产生。两地区各根据本地区的制度产生本地区的候
选人,交付中华共和国全体公民投票。
9. 第三共和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华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
力机关。
10. 中华共和国设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11. 中华共和国台湾地区和中华共和国大陆地区最高行政机关为各自的政务院,中华共和
国台湾地区政务院总理及中华共和国大陆地区政务院总理为各自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
12. 中华共和国台湾地区和中华共和国大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根据本地区的政治制度产生
,并报备中央政府。
13. 中华共和国首都为北京。
14. 中华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15. 中华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
16. 中华共和国国徽为五星梅花图案。一国两区,即一个国家,两个区域,早在2012年,
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会谈中,国民党对两岸关系提出此论述,认为海峡两岸同属一个
国家,之间并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地区对地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