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一国两制

楼主: trohlens (SOSO)   2019-06-07 16:38:58
"柯文哲强调,目前世界上没有认为有两个中国,所以一个中国不是问题,
 但一个中国的“内容”是什么,这是全界是,包括台湾人都很想知道的。
 一国两制如果是“香港模式”,那保证在台湾没有市场。"
照柯文哲的说法,似是对一国两制香港模式的全盘否定。
但一国两制香港模式是不是如其所说完全一无是处?
这种完全拒绝的态度,是否能达成与中共互相谅解的目标?
本人认为,要务实而非受意识形态支配,
应该对一国两制香港模式的内容有完全的认识,
并在法治层面一一探讨那些是可能的,哪些是不可能的;
哪些是可行的,哪些是不可行的;
哪些是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
哪些是可接受的,哪些是不可接受的。
首先概要的介绍《中英联合声明》
1.香港直辖于中央政府。
2.高度自治权不包括外交与国防事务。
3.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社会治安由香港政府负责维持。
5.香港政府由当地人组成。
6.行政长官经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7.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任命。
8.财政独立,不需缴税于中央。
9.关税独立。
10.港币继续流通。
11.得以"中国香港"名义同他国或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有关协议。
12.五十年不变的承诺。
因为着重的是政府体制,故关于人民权利保障的部分就略而不提。
显而易见的疑虑是
1.行政管理权的范畴?
 所谓权力分立,指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相互监督制衡。“行政管理权”
 并非常用的词汇,其意涵是否较“行政权”来的狭隘?
 公行政的概念,可分为组织与作用两方面。后者为执行管理等各种活动,
 前者则指形成这些活动之主体的结构。因此此处的“行政管理权”,
 可能排除香港政府得自行决定自己组织架构的权利。
2."独立"?
关于第三项的"独立",仅包括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与立法权皆不在其涵盖
 范畴下,这很明显是有意为之。第六点仅说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而未明
 确说明人选是如何提出?选举的方式又为何?议会的结构与成员的选出更
 一字未提。
当然这声明也有好的部分,即财政独立、关税独立与港币的继续流通;且第
三项虽明确指出香港不具外交能力,但仍保留经济文化方面(包括贸易、金
融、航运、通讯、旅游、体育等)单独与外国交往的空间。
再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序言,
所谓“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
是指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种本质的特征不可能被改变,因此一国两制只是在经济上两制,而不能在
政治上也存有两制,政权经由人民普选于党派间和平转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是不可能发生的。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设立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
 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香港人民对自己政府组成方式没有自主权,证实上述第一点的疑虑。
三、
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最终达至“广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经普选产生”的目标。这条立意良好,就是
没跟50年不变的承诺一样设个具体期限。
关于立法会之产生方式,也于第68条作相同之规定。
四、
另虽依第6条之规定予私有财产权保障,但个人不容具土地与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此亦与资本主义有所牴触,而非属经济上完全的一国两制。
以上仅就法治面加以探讨,而不讨论实践层次。
如果要与中共在一国两制上做出妥协,
关税独立、财政独立与保有经济文化上一定外交能力,这都是可接受的。
但政治上,多党不可能,普选遥遥无期,政府组织的形式完全无自主权,
,国军变解放军,中华民国宪法也不可能继续存在。
且以中共不余遗力的打压我国参与国际运动交流的举止来看,文化上的外
交能力恐怕也不容乐观;而在经济上,台湾有与香港相近的世界地位吗?
中共可能给予这么多的优惠吗?
所以柯完全否定香港的一国两制,我是不以为然;
以台湾的条件,谈一国两制恐怕只会更差不会更好。
顺便说说心目中的一国两制,那当然是参考大美帝的联邦啦:各邦都保有
自己的宪法,联邦议会与选举人团皆以邦为单位。但这只是痴心妄想罢。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6-07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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