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已经讲过一次了,最近年改议题就是一堆以讹传讹的错误说法
目的就是激化社会对立,造成劳工和军公教对立,得利的是谁呢?
回到正题,分几个点来讲,参考书目会于最后附上
1. 基金破产?
社会保险虽然有自给自足的特性,但是和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
就是在于基金破产,并不会导致等著制度走不下去,只是政府每年必须挹注的资金提高
原因在于两者的财务运作机制不同
社会保险有储金制和赋课制
前者运作完全仰赖基金,但是完全的储金制只有在商业保险才存在
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数量庞大,如果单纯仰赖基金,可能连一年的给付额都无法支应
所以以德国为例,一般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是采用赋课制,也就是随收随付制
以当年收取的保费/税收来支付各类的保险给付
而老年安全制度中的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由于是因应长期性的经济风险(老年贫穷)
为了避免人口结构改变之类的问题对于政府财政造成的负担
所以会透过额外提拨保费的方式,设置一笔一定数额的准备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基金)
以减缓政府每年财政上的压力,这种制度叫做“修正式赋课制”
而在这样的制度运作下,基金设置的目的只是为了减轻政府每年的财政负担
因为基金本身可透过投资的收益来支应退休给付
政府在这时候的负担只有每年应该提拨的金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第7条参照)
在目前基金仍然正常运作下,按照行政院主计总处的资料
每年退抚支出(铨叙部、教育部、国防部)合计占总预算的7%
而且多数是支应优惠存款利息(这边后面会再讲)
这种运作方式除了德国和我国之外,欧陆各国基本上也是相同的玩法
而美国也是一样的玩法,最有名的例子就是2015年Moro v. Oregon State中
奥勒冈州最高州法院的见解,也重申了PERS(公部门雇员退休系统,联邦雇员用的是FERS)
这个制度的运作方式也是学说上提到的修正式赋课制
基金破产那么州政府就必须透过税收支应退休人员的退休给付
问题就来了,基金亏损有用罄可能这件事,到底是谁的锅
人口结构改变这种外部因素无法归责
但是基金营运本身跟政府不足额提拨才是问题所在
基金营运这件事呢?
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的《法治国原则与2018年金改革》第235-264页有整理了表格
可以发现,从民国92年开始,除了本身管理人的营运绩效不佳外
最常做的就是拿来“护盘”,又遇到08年的金融海啸,基金大幅缩水
此外,不足额提拨也是造成基金亏损的问题之一,但是这类的问题在美国也有
法院也指出政府对于基金的管理不当和不足额提拨是亏损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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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惠存款
这边有个前提要先讲,公务人员的退休给付有几种
公保的一次性养老给付这是一样的
还有退抚制度中的月退、兼领一半月退一半一次退、只支领一次退
优惠存款是为了因应早期退休人员仅得支领一次性退休金
在面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物价上涨,会有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老年贫穷问题
我国的月退制度在民国68年才实施
一开始是台银的利率加10%,但是到了民国73年
这时候的利息仍然无法因应经济发展的速度,所以才弄了个18%的下限
采计的只有民国84年退抚新制实施前的年资
这些制度对于仅具有旧制年资或主要以旧制年资为主的退休人员还算合理
毕竟很多只支领一次性退休金,问题在于民国84年以后退休者
兼领月退还有一次性养老给付者,一次性养老给付还可以存优惠存款
才有超过替代率100%的现象
新制实施后的月退计算方式是最后在职本俸2倍的70%
岔题说明一下本俸2倍作为基数内涵的理由,是在于反映公务员的收入
除了本俸之外还有各类加给,不过这样的算法对基层比较有利
因为如果计入各类加给,高层的加给多,自然比较有利
而基层实际收入大概就是本俸的1.6至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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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和信赖保护
上述的两个原则最重要的考量都是法治国原则下的法安定性
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新旧法秩序交替对人民产生的冲击
但是在老年安全制度中的退休法律关系下
因为是一个长期性的持续法律关系,因此在评价上只会有非真正溯及既往的问题
(另有论者认为,退休金之给付是债之履行问题,新法施行前退休者,其已经透过
劳务之给付而取得请求权,债权在新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所以有真正溯及既往的问题)
但重点来了,新法施行前已经退休,或者说只有旧制年资的退休人员
和新法施行后才退休,或以新制年资为主新法施行前才退休的人员
对于其老年经济生活所造成的冲击真的相当吗
以旧制年资为主的人员除了年纪通常已经很大之外
早年其实他们也存不到什么钱
上述的《法治国原则与2018年金改革》的16-17页有学者根据主计总处的资料
整理了表格,呈现了一件事,也就是委五本俸五级的人员和劳工每月经常性薪资相较
要到民国80年才呈现交叉
所以其实也很难期待这些人年轻的时候即便有预先为老年生活做财务规划
而每个月存个几千元,这拿到现在一个月都应付不了
所以理论上在做年改的时候,新法是不会对于施行前已经退休的人员适用
美国和法国皆如此
为何公务员法制中维护法安定性的原因如此重要
原因在于,当你进入公部门时,你在比一般人需要受到更多限制的情况下
求的只是现职的保障和退休的安稳,但是现在却存在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也就是未来不知道何时会再被用各种理由削减退休给付
在人性的考量下,最怎么做抉择
离开公部门,或是做一点小小的坏事?
无论如何这对于文官制度都不是一件好事
法治国家的运作根基就是常任文官
这些人不会因为政党轮替而受到影响
维持国家的日常运作,不知道有没有人还记得比利时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却正常运作
美国为了改善Andrew Jackson时代施行的分赃制带来的弊害
所以推行Pendleton Act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常任文官体制
除此之外,养廉也是很重要的目的
华人社会的法治观念薄弱,这样的危险更应该被重视
上一次华人社会因为待遇低发生的大规模贪腐事件
我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四大探长跟廉政公署
这也是为何部分学者认为保障现职和退休公务人员经济上独立性的“赡养原则”
构成文官体制制度性保障的核心内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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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法是,劳工和公务员在面对年改的时候
在政府财政困难的时候或许应该共体时艰没错
但是当年改变成一种斗争工具,恶狠狠地砍一刀只因为政治考量的时候
应该站在同一阵线,因为今天他找个理由砍公务员,难道之后不会找个理由又砍劳工
公共建设投资的经费在执政者眼里顺位会高于这类基于国家或雇主责任应为之给付
理由也只是一来让人觉得有建设,二来,政府采购嘛.....大家心里有数
越大型的标案越有机会.........例如庆富案之类的
言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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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社会法,台湾社会法与社会政策学会,元照,2016年版
公务员法研究(一),林明锵,学林,2005年版
社会保险法论,钟秉正,三民,2014年版
法治国原则与2018年金改革,台湾行政法学会,2018年版
此外还有月旦法学杂志第284和285期的年改专题文章,比较法资料主要从这边来
不过大概共有6篇左右,就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