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xxar82 ( )》之铭言:
: 刑事诉讼法 第 5 条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 犯罪地 台北摄影棚
: 被告住所 台北
: 在高雄提告 法院大多会以非案发地无管辖权
: 而将案子移交台北法院
: 这样只是在浪费第一次开庭的时间
你刑诉没有读过吗?
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两边法院都可以管辖
岛主在台北用网络诽谤韩导
犯罪行为地在台北
遭诽谤的被害人,其接受讯息地是犯罪结果地
所以不管台北法院那么依照管辖恒定原则
韩导就可以光明正大离开高雄
到台北开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