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DRMIX (约翰.史密斯)》之铭言:
: 原则上,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谈话构成犯罪
: 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
: ,构成刑法第315-1条第2款“妨害秘密罪”;与违法监察他人通讯者,也构成通讯保障与
: 监察法第24条的“违法监听罪”。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我们一般简称叫通保法
叫监察法和这条法律撞名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99
通保法的“监察”或“通讯监察”是指公务员所执行之通讯监察职务
前提是有职权执行窃听的公务员才有适用余地
所以一个普通科员怀疑他老婆外遇,或者死老百姓蒐集证据窃听
都不在通保法24条处罚范围
只能用刑法315-1的妨害祕密罪
刑法315-1的条文是
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构成要件有
1.无故,没有正当理由
2.非公开谈话
一般来讲无故的认定会比较狭隘
法院一般来讲会认为如果完全禁止死老百姓窃录
那么死老百姓证据蒐集能力薄弱,等于完全放任不公不义的事情发生
所以会使用比例原则来判断是不是没有正当理由
非公开谈话指的是有没有隐私的合理期待性
依照我国通说把它分为主观隐私合理期待和客观隐私合理期待
主观上隐私合理期待....
翻成白话文就是李宗文心里面不愿意自己的讲话被人知道
但是宗文心里苦,宗文不说,我们就会说他没有主观上合理期待
他必须做出某些动作、表示、默示等等的表示让大家知道他不愿意被知道他讲什么
像是李文宗要求他讲的话不可以记录在会议记录上面就是一种表现
客观上合理期待就是依照社会通念,主观上隐私期待是合理的
最好的例子就是吴佩蓉偷录张天钦的东厂说
依照社会通念张天钦的主观上隐私期待是不合理的
那么录音内容是不是社会通念下可以合理期待的隐私
这个柯粉会说是,柯黑会说录音内容就是乔蛋,怎么可以主张合理隐私期待
这个柯粉柯黑决斗完再跟我说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