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DRMIX (约翰.史密斯)
2019-05-31 14:32:19原则上,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谈话构成犯罪
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
,构成刑法第315-1条第2款“妨害秘密罪”;与违法监察他人通讯者,也构成通讯保障与
监察法第24条的“违法监听罪”。
但是,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第3款还有一个免责规定。只要:
1.是通讯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讯者的同意
并且
2.不是出于“不法目的”就不处罚。
因此,如果你是通话者,为了正当合法的目的而在谈判过程中偷偷录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过来说,如果你是窃录“他人的对话”,例如配偶与小三的通话纪录、对话过程,就算
目的正当,仍然是违法的。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举例:
壹传媒的某个新闻要爆料一间幼儿园不给予正确薪资、违反劳基法,因此派记者去采访并
偷偷录音,被采访的园长发现以后就怒而提告妨害秘密。
法官认为,虽然记者偷录音构成窃录的行为、很不对,但是记者是为了揭露不良企业违反
劳基法的事实,这样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正当性,因此例外地判记者无罪。
这个录音档主人应该就是林洲民了
所以第1点成立
再来第2点
简舒培举东厂、林益世的例子来说 也没错
但李文忠VS林洲民这件事必须要能证明
他们的对话有“不法行为”
比如让利远雄、贪渎
甚至是施压、妥协
如果法官认定这是不法行为
那简舒培就可以安全过关
作者:
mao0906 (ThOmAs)
2019-05-31 14:33:00他只会跳针说乔蛋未遂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19-05-31 14:34:00要告快告 像我就告了三位阿
作者:
date1004 (本日最台肯)
2019-05-31 14:34:00马王时候如果乡民也那么理性,就不会有关说王还选总统...
作者:
ABA0525 (小火柴)
2019-05-31 14:34:00党说合法的水门案阿xddd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爱 ~キリキリ舞~)
2019-05-31 14:34:00问题是那会意片段听不出来有图利远雄放水的行为啊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5-31 14:34:00不投国民党就是助长台巴子嚣张下去
作者:
asiraaa (two)
2019-05-31 14:34:00kmt的话当然是侵犯隐私 dpp的话是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 sd09090 (河马阿河) 2019-05-31 14:34:00
开会当事人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35:00没有全部录音档 怎么会知道这七段是重点 就算要法办 也不是这样搞吧
作者:
jironan (あの夏 いちばん静かな海)
2019-05-31 14:35:00主子咬定窃听,下面的当然也跟着喊吧
要证明不是窃听那就要当事人出面囉而且要全部内容都要受理
作者:
Ogrish (P币归零糕)
2019-05-31 14:35:00还管合法不合法,民进党的形象越来越黑~既然查无不法就继续,反正基本盘雄厚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36:00林洲民说他没录喔,上次政风去找他就说了,除非他说谎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4:36:00
林有承认唷?
作者:
zoeforce (潮宅大å”)
2019-05-31 14:37:00林否认
目前不知道谁录啊,但要证明不是窃听,当事人就要出面作证。不然就是窃听喔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4:38:00
那第一点成立在哪边
作者:
mao0906 (ThOmAs)
2019-05-31 14:40:00结果梁文杰讲了阿 没违法 但算有公务员的疏失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41:001.这一定是在场之人录的,难道现在还有人以为是装窃听器?
没人承认他录的,剪七段又说民众提供的。与会者全部否认下又非公开会议,所以这样算不算窃听?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42:00民众寄来->公务员自保->现在第三套说法在场幕僚录的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43:00所以没有不法内容你可以公开?那不就妨碍秘密
那也要有涉及乔事的谈话阿 请问在那? 真有乔蛋那大巨蛋
纵使可以录也不能散布,散布可没有无故要件,一散布就中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43:00这种涉及公益的东西,录音基本上一定不构成无故,也难称为不法目的
早复工啦 请问整件案子是有个屁进度吗? 林洲民一样是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44:00这种如果有事那促转会东厂那位早被抓了
你免责的第一要件就无法满足,扯什么第二要件ZZZZ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44:00涉及什么公益?政府机关开会的内容你可以随便公开?
请注意315条之2第三项,不得散布非公开活动之录音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45:00政府机关开会内容不涉及机密者,公开有什么不对吗?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5:00
法官判断很可能会认为这是公事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6:00
不过大家心知肚明这种作法不是为了公事 是为了抹黑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46:00自己偷录录到不法内容也就算了,没录到还敢拿来公开,结果扯说我是为了公益?公什么益?
作者: ARTORIA 2019-05-31 14:47:00
挖靠 她都说不知道录音档是谁提供的 你怎么知道是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47:00促转会那个也没有涉及不法啊 张天钦只是开个玩笑就被干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48:00但促转会录音那个没人会质疑有违法 因为录的就是机关开会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48:00促转会是有人承认录喔,跟这case有一样?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8:00
这种事法律就是他只要说得过去 很容易无罪吧
只要有人出来做证说是他录的,基本上就过了,不会有罪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49:00可是促转会还算完整 特意节录七段 能算公益吗
是录音者非出于不法目的,而不是要被录音者们有不法行为吧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49:00现在没有半个人承认有录音喔,确定要栽给林洲民?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49:00基本上不管是刑法窃录罪和通保法的规定,都要回到保护法益
作者:
vow70 (许愿)
2019-05-31 14:49:00促转会的录音当事人是直接出面承认她这样做是犯罪行为,是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49:00
但是这件事严重性不是有罪无罪 是你手法就是白色恐布那套
作者:
vow70 (许愿)
2019-05-31 14:50:00后面没有追究她的责任而已,不是她没罪。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50:00试问:政府官员讨论大巨蛋有这方面的问题吗?
作者: turtleaoc (迎霜) 2019-05-31 14:50:00
无疑又是为了选举破坏制度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51:00所以是哪个与会官员录的讲清楚,现在是第一个要件就符合窃听了
要得到对方同意啊,现在连第一个要件都不构成了,根本不用谈到行为有无不法。这个就是窃听。
作者: Holyland 2019-05-31 14:52:00
如果没不法 那拿这公开乱栽赃的议员是否要下台道歉
只要有人承认,并且拿出全部档案,这件事情就过了+1但前提是那个与会者还没出现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54:00促转会吴佩蓉声明稿一部分”对于我以不正义的方式揭发此事,我感到羞耻,却不后悔......“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55:00她有以证人身分出来说明 而且她知道她在做什么
所以你的结论有问题啊,不论被录音者是不是在讨论不法行为,只要录音者在现场且宣称是为了自保,结论都能安全过关,所以无需李林二人证明有什么不法行为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55:00吴佩蓉只是道德标准特别高 事实上对于机关或长官的不当言论或指示 录音根本就是刚好而已
作者:
elle ( )
2019-05-31 14:56:00柯文哲 她啦
作者:
RW2010 (Guidance)
2019-05-31 14:56:00所以有不法行为??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56:00什么时候我们刑法和通保法要去保障政府官员可以私下乱搞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56:00呵呵,所以到底是谁录的?跳针半天
作者:
Snowman (人生大老马.....)
2019-05-31 14:56:00自爆是幕僚录的 所以不是依规定的会议录音 那第一条就不成立了 真的是天兵捡七段 笑死
作者: jonathan8032 (dd) 2019-05-31 14:57:00
为了自保就不会拿出来了 除非有不法行为你才能拿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58:00反正只要不是装窃听器的,会议场上任何一个人录,都无不法
对的,当不法行为成立时,作为证据就可以使用此录音档但是只要没人承认是他们录的,那就是非法的录音档kim你一直回避免责第一要件ㄟ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4:59:00简随便瞎掰一个在场幕僚我就要信?怎么不是她去装窃听器啊,证明她没装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4:59:00胡说八道,是不是非法要靠证明的,不是没人承认就是非法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5:00:00没人承认当然犯法不然第一要件摆好看的喔,胡说八道
你才在胡说八道吧?免责要件没在读喔无法构成免责要件,那就是违法的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02:00你要套非法要找谁套? 简舒培吗? 你要套刑事责任要有对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5:02:00犯罪事证还是她自己拿出来的,请证明来源合法啊,不然就是犯法
作者:
mynewid (before sunshit)
2019-05-31 15:03:00宗瑞哥可不可以出来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03:00要嘛这东西是别人装窃听器录的 他明知还拿来用 而且不
简舒培散布他人非公开活动录音欸,这直接就中了好吗?315只2第二项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5:04:00没错啊她装窃听器录的,不然怎么不敢讲是谁给她的,对吧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04:00符合公益(我看这要件过不去)你要幻想她装窃听器录的就慢慢幻想吧 最好有智障自己装的敢拿出来质询
她怎么可能不知道这是非公开活动,还拿到议会播直接就是向不特定人散布
作者:
dxoxb (噗噗)
2019-05-31 15:05:00民进党议员窃听市府 市府能告他吗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5:05:00现在不是我怀疑啊,犯罪事实十分明确了,请证明来源合法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5:05:00
简可以说她捡到的 是这个录音档没人承认来源就变窃听的 这跟简有没有牵连是两回事
她不在场却拥有市府内部会议的录音档 是她要证明合法
作者:
sdg235 (鲁宅)
2019-05-31 15:06:00不然就是窃听啊,我管你装窃听器还是趴在门上偷听勒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06:00散布的前提是这东西是无故窃录 但要先证明这是无故窃录然后从法益保障目的来看 窃录政府官员开会讨论内容根本很难构成通讯秘密自由或隐私权的侵犯 所以根本无罪
作者:
dxoxb (噗噗)
2019-05-31 15:07:00去跟法官说
作者:
ecat (亲亲爱爱亲爱的)
2019-05-31 15:08:00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08:00如果市政府想被法院认证当然可以告啊
没有喔!你看315之2第三项的规定,他并没有无故要件喔,只要你散布了就中了315之2第三项的构成要件与316之1不同更正315之1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11:00散布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的内容 所以还是窃录本身要先该当,才有散布的问题这就像伪造文书 你要先构成伪造文书 才有行使的问题
我想本条并不需要窃录与散布是同一人,甲有正当理由录音被乙捡到拿去散布,乙一样中标,也就是分开看,甲归甲乙归乙如前例甲制造伪钞,乙拿去使用,乙还是有行使罪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9-05-31 15:16:00你怎么得到录音主人是林洲民的结论?
如果是这样,举例夫妻谈离婚,夫录影结果被乙拿去散布,乙没事吗? 不合理吧?
作者: broian 2019-05-31 15:17:00
啊这样就又回到是不是盗录了 鬼打墙唷
就向之前闪亮亮事件,两人都知道有录影,所以没有窃录问题,但那个散布的人不会因为这样免责吧?
构成要件是否该当跟证据能力是两回事,不能一概而论吧
所以就送检调认定咩...结果捡七段又缩了不送咩! XDDD
我是觉得315之2第三项的构成要件,立法者似乎有意把散布的人无论你有无正当理由都抓进来处理,也就是纵使你是有正当理由录音的人,也不能乱散布,毕竟是非公开活动
作者:
hygen (海波)
2019-05-31 15:29:00我也是猜是林录的,他的声音最大最清楚,应该非常靠近麦克风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34:00闪亮亮那个案例我认为应该适用散布猥亵物品罪处理不过回到本件,最根本的问题是录的内容根本就是政府官员开会的讨论罢了,这跟刑法窃录罪的保护法益在保障隐私权一点关联都没有 所以不会构成窃录罪 当然也没有散布问题
作者:
RLH (我们很近也很远)
2019-05-31 15:35:00希望柯提告
非无故录的东西可不可以散布,是另外有没有泄密罪或散播猥亵物(性爱光盘)的问题;不成立315-1的窃录,就不会该当315-2第三项
直接打本条的保护法益吗?也可以,但要论述机关内部的讨论为何不是本条非公开活动,我觉得满难的欸,可能要找教授文章来支持讨论到泄密罪吗?这个我不熟,不过泄密不就要讨论是不是秘密,可以拿来当高考题目了欸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42:00就本件论窃录罪 第1个如果是在场之人录的 大致上都可以讲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排除无故要件 然后论到非公开活动部分 当然内部会议纯以文义论是非公开活动 但回归该条保护法益 可以认为政府机关的会议讨论不该是隐私权保障范围 从而会限缩非公开活动之文义射程
这个可以,言之有物,分数大概可以拿一半了,剩下一半看有没有对老师的胃口XD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9-05-31 15:46:00哈哈,谢谢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