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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清 2019年05月25日 00:00:00
我们不能说公投第12案本身的直接结果就是同婚专法,
但我们也不能说同婚专法违反公投结果。(摄影:李景涛)
日前立法院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
亦即所谓“同婚专法”,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些挺同人士宣称,公投第12案结果就是不修民法,另立“同婚专法”。
反同团体则反驳同婚法案违背公投民意,因为他们发起公投第12案,
根本就没有说要保障同婚。我认为有必要回归公投主文和理由书,
检视双方争辩的证据和法理逻辑。
公投第12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
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严格说来,
该公投只有要求政府在“民法婚姻规定”的法律范畴之外,
以其他法律形式保障同性二人关系。在提案理由书中,
提案人还写了很长的段落说明,未来同性二人关系的立法未必要称之为“婚姻”。
尽管如此,我们无法从公投主文和理由书推论出,公投通过后,
同性二人关系的立法名称、内容一定不准叫做“婚姻”。
在公投第12案提案理由书中,最关键的是这句说明:
“本公投案能否公投,与同性结合关系是否以婚姻之名称为前提无涉。”
换句话说,公投第12案的投票结果“不约束”未来立法要不要使用婚姻之名,
保障同性二人关系。因此,公投第12案只是要求政府在民法婚姻规定的法律范畴以外,
另订一套特别法保障同性二人关系;至于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用字,
例如要叫做结婚、结合、家属、伴侣、共同生活,根本不是公投的事项。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的确不能说公投第12案本身的直接结果就是同婚专法,
但我们也不能说同婚专法违反公投结果。另一方面,反同方也不能以公投结果,
主张政府只能订立“非同婚”的专法,或是禁止政府保障同志的婚姻的权利。
推论之,立法院通过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让同志可以结婚,
达成保障同性二人结合关系,这虽然不是反同方所乐见的立法结果,
但仍是符合公投第12案的立法方式。
关于公投第12案的立法争议,问题的起源是当初公投提案真意不明。
因为提案真意不明,也造成后来公投的结果真意不明。
对照反同团体去年的公投宣传内容,我们可以合理推测他们发起公投的用意,
是要以非婚姻的专法阻挡政府立法保障同婚。
他们的公投主文和理由书,只是为了通过中选会提案的文字策略。
去年反同团体发起公投时,已经有许多论者指出其提案文字游戏,以及违宪争议。
遗憾的是,中选会并没有进一步要求提案人再厘清提案真意,就准予通过。
最后,我认为反同团体必须诚实面对其公投提案内容,以及实际的法律效力。
未来立法院修正公投法,也有必要赋予中选会更清楚的职权和责任,
帮助公民厘清公投提案真意,避免类似的争议再次发生。
※作者为American University 人类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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