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运名人 这辈子等不到同婚 总统级新闻当事人-Huang Vincent
拿一堆理由,合理化造谣和污蔑总统的Huang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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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要催生反歧视法对付反对甲结婚的Huang Vincent
网红甲甲Vincent认为反同的郭台铭一个企业大老板,连中文字都看不懂!还想领导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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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爱滋高危险群连公投第12案理由书都不会看@@
公投第12案理由书
https://reurl.cc/YnLlO
摘录第三点
{3、释字第 748 号解释未表示对于同性别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必须修
改民法婚姻规定,但确实指出必须足使同性二人得成立永久结合关系。
释字第 748 号解释未表示须以何种法律用语为要件以达成同性别之二
人结合关系之平等保
护
,但的确指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须使同性别
二人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
系
,故达成该号解释所称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并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称为前提
,故毋庸修改民
法婚姻规定,而以其他特别法保障之方式即可达成。
况且,透过非民法婚姻之特别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别二人之结合关系,例如同性结合法,同
性伴侣法等,亦能使相同性别之二人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
之永久结合关系,同样能达
成释字 748 号解释意旨。
是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与同性结合关系是否以婚姻之名称为前提无涉。
}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号判决指出,释字第748并没有认为要实践同性的结合关系
一定是指民法亲属篇所指的结婚。
判决重点摘录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83590
{整体观察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文及其理由书之意旨,除未认“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系属民法亲属编婚姻章所指之
“结婚”外;
且既认系属“规范不足”之违宪,即难认因该号解释“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其当事人已取得请求办理结婚登记之请求
权存在。}
跟据最高法院判决旨意,大法官只有说保障永久共同生活关系并说是立法形成自由,没说一
定要以婚姻形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