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wfelix版友,请来看反同公投提案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26:09
老实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能吵那么久究竟是国文和法律常识低落
还是装睡的人叫不醒 公投公报和内文写得清清楚楚的事 也能去扯解释权...
看一下萌萌自己提的第12案理由书中是怎么写的好吗?
鉴于异性婚姻和同性结合间在生理、心理与社会理解上具重大的差异,且司法院大法官
748号解释允许以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之权益,故提
案人发起“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
活的权益?”之公民投票案,作为立法原则之创制,以保障同性别二人之结合权益。
翻译:因为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差别很大,再加上748号释宪说可以用特别法来保障
同性的"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之权益" 所以提出此案
解析:注意到""中的文字了吗 提出者特别避开了"婚姻"一词 或许是刻意表明
不认同同性之间有"婚姻" 也可能只是保持中立 但无论如何 最终目的
都是让"同性"用"民法婚姻"以外的方式在一起 至于这个方式叫啥 没说
能不能叫婚姻 也没说
(一)大法官748解释肯认得以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结合关系:
司法院大法官748号解释之意旨,系要求法律应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生活的权益。至
于同性别二人之永久生活权益如何保障,立法形成范围包括“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
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因此,创制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权
益”之立法原则,使立法者考虑采取透过民法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结
合关系,此自属释字第748号解释所谓立法形成之范围以内,洵为适法。
诚如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指出,目前法制上因未能使相同性别之二人成立具有亲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此规范不足之部分违宪,因此,若法制上以任何形式使同性二
人得以成立永久结合关系,则我国民法亲属编第2章婚姻规定,即无牴触宪法意旨之虞。
至于立法者未来要以何种形式提供同性二人得以成立永久结合关系,释字第748号解释表
示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故本件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形式保障同性权益”的公投案,
实属督促有关机关仅采取民法婚姻以外之适当保护途径来维护同性别二人得成立永久结合
关系(例如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等适当途径),俾保障同性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的权益。
翻译:大法官有说可以用特别法保障同性在一起的权益 所以我们提出这案没有违法违宪
的疑虑 提出这案只是希望让政府机关可以用民法以外的方式保障同性的权益
解析:注意到了吗? "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
也就是前面说的"民法婚姻" 指的不单是"婚姻"或"结婚"这样的用词 而是整个婚姻篇
至于怎么改? 只要能保障同性之权益就好 也就是说如果今天创了个特别法 里面对于
同志结合的关系定义为婚姻 其实符合他们提出的不用"民法婚姻"这个宗旨
(二)本公投案意旨系保障相同性别二人成立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1、同性别二人永久结合权益宜另以他法保障之:
异性间的结合,多数人能自然生育子女,即使有夫妻不生育,常是刻意避孕的结果,或少
数人因生理、心理等因素才不孕,但同性间却完全没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除此之外
,“异性婚姻”与“同性结合”在生理、心理与社会理解上仍有诸多不同。又因现行民法
婚姻规范,均系以异性婚姻为前提所为设计,如由民法亲属编之体系观之,第二章为婚姻
,第三章为父母子女,子女并有婚生及非婚生之分,可知我国民法婚姻制度之设计,所考
量者均为异性婚姻所衍生之权利义务关系,是故国家保障同性别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权益
,宜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形式保障之,如此既不影响传统异性婚姻及其衍生的法律关系
,又可兼顾少数群体之保障,实属符合法安定性及立法经济之最佳模式。
2、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方式保障同性结合权益,未排除相同性别之二人依其他法律行使
其宪法所保障之权利
按释字第748号解释明白揭示“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
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因此,婚姻自
由平等保护之方式,自不以修正民法为限,以其他法律或方式,一样可达成此目的。是故
本公投案即为创制“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
权益”之原则,期能保障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权益,以符合释字第748号解释意旨。
3、释字第748号解释未表示对于同性别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必须修改民法婚姻规定,
但确实指出必须足使同性二人得成立永久结合关系。
释字第748号解释未表示须以何种法律用语为要件以达成同性别之二人结合关系之平等保
护,但的确指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须使同性别二人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
关系,故达成该号解释所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并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称为前提,故毋庸
修改民法婚姻规定,而以其他特别法保障之方式即可达成。况且,透过非民法婚姻之特别
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别二人之结合关系,例如同性结合法,同性伴侣法等,亦能使相同性
别之二人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同样能达成释字748号解释意旨。是
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与同性结合关系是否以婚姻之名称为前提无涉。
4、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结合之权益”,兼顾法律安定性与立法经济原则
,具有高度的公益性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婚姻、结婚用语者,非常广泛,此外,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在生理
上具有本质差异,由此衍生的法律问题与规范重点亦不尽相同,维持民法婚姻规定仍为异
性结合的现行作法,另以其他法律保障同性别二人永久结合之权益,不但符合释字第748
号解释意旨,更是对于现行法冲击层面最小、规范上既效率又经济,也能兼顾同性结合之
特性而作出最适当之法制设计,具有减少社会成本的高度公益性。
翻译:1 提出认为专法比民法更加合适的原因 2虽然婚姻关系用专法处理 但不会影响同志
在其他方面受到的法律保障 3 748号只说要保障婚姻的自由平等 没说一定要套用民法
4 认为此举可以保障法律安定 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解析:以上四条都是表明提出本案的正当性 显然提案者认为 不论是从法律立意 经济效益
法律安定 遵守释宪 保障平等 这些面向上 提出此案都是合情合理的
既然如此 此案执行后对于"平等的保障"是必然的课题 至于能执行到什么样的程度
端看立法院里的民意代表能不能认真做事了
(三)结论
如上所述,本公投案不但符合释字第748号解释意旨,而且对社会冲击最小,复能保障少
数群体之权益,政府应将选择权还给全国人民,以落实主权在民精神。
这个不用解释了吧...
最后 让我们再回顾一次公投的文本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如果有认真看完以上里由书 或至少看了我的简易翻译后 还会有多少人认为
公投第12案是在吵让不让同志的"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之权益"称为婚姻?
从头到尾的目的都是用"民法"以外的法律保障同志族群享有和异性族群
相同的"权亦"吧?
至于不断坚持提案者有权解释的人 我很怀疑你连本案中提及的"法律安定性"
是啥都看不懂 这样的人出来跟人谈法律? 我建议你回去从法绪开始修起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9-05-19 07:39:00
解析者明明写同性结合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1:00
本文也用结合这个词阿 我直接写同性婚姻不就带入个人立场?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9-05-19 07:43:00
所以他就是故意这样写的 不想用婚姻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5:00
他不想用婚姻 可没限制立法者"不能"用婚姻这词懂了吗 不管你怎么想 内文都没说不行 没有明文规定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9-05-19 07:46:00
行政院也知道 所以法律名称才会闪婚姻用748解释施行法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7:00
而法律需要明确性 如果今天要让同志的结合不能称作婚姻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9-05-19 07:47:00
我觉得他的意思很明确 但行政院是抓语病故意看不懂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8:00
对阿 那你连法律效利都没有 谈何限制?认同的不管怎么说 里由书上没写=没有 谢谢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9-05-19 07:49:00
是法律要根据公投结果的精神立法啊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49:00
如果里由书上有写 当初提案就直接被挡住了XD现在这篇里由书的精神就是保障同志族群使用民法以外的专法阿装睡的叫不醒ㄟ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9-05-19 07:50:00
应要抓语病那就是故意跟当初公投的意思牴触专法也不是什么内容都可以 只要是专法就好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51:00
OAO 哪里语病 从头到尾不提限制同志族群的专法不可使用婚姻二字 在说人抓语病?到底谁的问题?自己提案不好好提 在怪别人?真的想限制就明文规定阿 怎样 怕不过阿?
作者: fudoc (夫达克)   2019-05-19 07:52:00
公投精神是谁解释的?每个人解释会一样?没写出来的精神叫大家去猜?那猜错谁负责?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52:00
连明确性都没有 还想制定法律??还是我今天提一条公投是台湾要发大才 具体内容都不用写随我口胡 过了我爱怎么说就怎么说?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9-05-19 07:56:00
所以法律有规定要给提案者向民众公开解释说明的机会
楼主: GOBS (GodOfBullShit)   2019-05-19 07:59:00
这不构成书面上可以不用提及欧不然你说明的时候随便口胡 484都不用审查了?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9-05-19 08:25:00
....他到底三小
作者: philxiao (Sting)   2019-05-19 09:10:00
本篇说明很合理,公投书面文字的意思该限缩而非扩大解释
作者: platinum500a (变形惊肛)   2019-05-19 09:14:00
你们吵的根本没对上锋 其实不用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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