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监察院谁来制衡?

楼主: potatola (马铃薯la~)   2019-05-16 00:10:30
※ 引述《ryanwen (FAST CAR)》之铭言:
: 今天监察委员说
: 五权分立并不是司法权自己有山头,监察权有另外一个山头,河水不犯井水
: ;目前司法官对于权力划分的解释是“我的山头地盘,你其他权不能踩进来
: ,一踩进来就叫救命”,但权力划分真正用意权只是一个手段,目的是权力
: 彼此制衡,这就是基础的政治理念。
: 个人认为很有道理
手机回文,排版不好的话请包涵。
原po提到的说法,是不学无术的监察委员唬弄大家的。
释字第325号解释的理由书中
大法官明确写到:
“但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例如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考试委员、监察委员独立行使职权,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五
条第六项均有明文保障;而检察官之侦查与法官之刑事审判,同为国家刑罚权正确行使之
重要程序,两者具有密切关系,除受检察一体之拘束外,其对外独立行使职权,亦应同受
保障。
......上述人员之职权,既应独立行使,自必须在免于外力干涉下独立判断。故如司法机
关审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考试机关对于应考人成绩之评定、监察委员为纠弹或纠正
与否之判断,以及诉讼案件在裁判确定前就侦查、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其卷证等,监察院对
之行使调查权,本受有限制...”
释字585号也有提到:
各宪法机关有权力核心范围,不得侵害之。
司法权的权力核心范围就是审判独立,事实认定与法律见解有误时,自然有法定程序让当
事人进行救济,岂容你监察权进来当第四审!!!
或许有部分法律见解与人民期待不符,也或许有少数司法人员应该检讨改进,但这都不是
让监察委员可以将黑手伸进来的理由。
假如往后司法官因而服膺于政治底下,为特定政党服务,那么以后政治人物“连演都不用
演”,绝非人民之福。
#还在期待DPP的司法改革吗?
#自己的司法自己救
作者: pate41 (秋易)   2019-05-16 00:13:00
陈师孟说没看过司法权核心领域 还好意思笑别人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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