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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检察官协会
47 分钟 ·
《侦查权核心不容少数监察委员滥权侵越》
有关监察院就台中地检署陈隆翔检察官于彰化地检署任内,侦办曲棍球协会相关人员侵占
公款案件所谓违失通过弹劾乙案,本会声明如下:
1、 #本件检察官侦办业经检察权内部监督,#并无违误:
曲棍球协会一案经立法院段宜康委员告发,监察院高涌诚、蔡崇义委员除约谈陈检察官外
,更积极大规模约谈台湾高等检察署台中检察分署(下称台中检察分署)检察官及台湾台中
、彰化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法务部检察司司长等多人,问题始终围
绕陈检察官对该会祕书长李0惠作成缓起诉处分时,有关4颗印章及1颗报废圆戳章认事用
法及后续没收细节之事。为备约询,台中检察分署曾邀相关人员召集会议再次检视该案相
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咸认于法并无违误。
2、 #侦查核心事项不容监察委员违宪干预:
检察官之侦查权为司法权行使之一环,参照大法官释字第五三0号解释,监察权固得对检
察官之办案绩效、工作勤惰等,以一定之客观标准予以考查,或就检察官侦查职务以外之
检察行政事务行使监督权;惟有关“侦查核心内容”之判断,包括侦查计画、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法律见解、犯罪构成要件之认定、法律关系之判断、证据及证明力之分析取舍
、裁判内容等,当然系由检察官依据法律本于良知及专业独立判断,并由司法权之救济机
制自我纠错精进,方符权力分立原则。监察委员纵有不同之法律见解,岂容任意滥权弹劾
。
3、 #缓起诉处分已斟酌至当,#合法妥适,#不容任意曲解:
本案究其实质,陈检察官对被告李0惠之处遇决定,系考量被告并无前科,在政风及廉政
调查中即已迅速填补被害机关;其后侦查中又生有难治之重病,不良于行,在被害机关损
害已受完整填补之前提下,检察官以缓起诉使其复归社会交付考验,并使司法资源不致浪
费在审级间无关宏旨之认事用法细节上,而为缓起诉处分,并无不当之处。就结果而言,
被告李0惠之缓起诉已确定,并已期满而未经撤销,足见被告通过缓起诉考验制度,再社
会化情形良好,且已达成犯罪特别预防之目的,更足证当初缓起诉处分之决定妥适。监察
院在本件弃缓起诉核心功能已达成之结果于不顾,执著于无当事人争执之报废戳印没收细
节,称系重大违误,显然侵越检察权核心。
4、 #监察权行使应谨守宪法分际:
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第5项规定:“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 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本会严正呼吁:监察权调查权之发动及进行,应本诸客观超然之立场,谨守监察权与司法
权之分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