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国民党立委提案自经区含猪肉?

楼主: clausewitz (理论学家)   2019-05-08 00:34:06
※ 引述《a1e (我上了贼船了囧)》之铭言:
: ※ 引述《Bignana (鱼仔)》之铭言:
: : 刚刚看到自由的一则新闻,
: : “自经区开放中国管制农产品名单曝光 香蕉、凤梨、芭乐和猪肉均上榜。”
: : 我以为是当年马政府时提出的版本而已,看内容写道今年国民党立委提出的版本也有含猪
: : 肉?
: : 请问这是真的假的啊?
: 草案在这里
: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59182.00
: 第 9 条 于特区内从事产业活动之事业,得向管理机关申请许可为第一类指定事业
: 。
: 第一类指定事业制造或加工之农产品输往国内课税区时,应经中央农业主
: 管机关核准。
: 前二项事业之范围、资格条件、审查基准、申请程序、核定机关、管理、
: 查核、废止及其他相关事项之管理办法,由管理机关之中央各该主管机关
: 会同主管机关定之。
: ========================================
: 现行台湾有核淮大陆猪肉进口?
: 猪油屎报是在暗示蔡母猪要开放大陆猪肉进口了是吧
: 猪油屎报的假新闻也只有吱障觉青还在信了
: 拿猪油屎报当智力测验的工具还蛮好用的,第一篇下面就一票智能不足的蠢蛋
都特别去查草案了,怎么只看到第九条而已?
第 42 条 第一类指定事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输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
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
 一、供特区加工、修理、检验、测试、储存之货物。
 二、运往该特区外办理委外加工、修理、检验、测试之货物。
前项物品除经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报废或经加工成为依法得准许输入之物品
,得输往课税区或保税区外,应依第四十三条规定期限内复运回特区或全
数外销。
里面提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原文如下: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主管机关许可,得从事台湾地区与
  大陆地区间贸易;其许可、输出入物品项目与规定、开放条件与程序、停止输
  出入之规定及其他输出入管理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
  行政院核定之。
本来只有已经完成核定,准许输入的物品,国民党立这法,就直接排除掉以法律限
制的基础,变成即使目前不得输入,立法后将不再受限。
作者: Mithra (咪斯拉)   2019-05-08 00:37:00
第九条说的是送往自经区外要经主管机关核准?所以是可以输入加工 但要全数输出 加工猪瘟肉好吗?
作者: saiyuki1412 (Eating)   2019-05-08 00:41:00
https://i.imgur.com/f7LW0lD.jpg可以进口野生动物是吗?台湾生态大爆发哦没看到猪肉的~
作者: a1e (我上了贼船了囧)   2019-05-08 01:10:00
大陆那边猪肉要进来的机会也不太高啦,他们自己都快不够吃了大陆那边猪肉消费都比生产量还多了,不要台湾猪被全卖到大陆台湾人吃不到猪肉就好了加工疫区猪肉出口,应该也过不了大多数国家海关啦厂商又不是笨蛋,如果这样玩,货物全数被销毁就亏死了ok,你说的也不无道理,的确该做检疫限制
作者: tgyhum (vinc)   2019-05-08 08:20:00
标准滑波理论最后一样是行政院核定 你不喜欢也可以改成立法院 再不行也可以废掉这一条然后因为一条不喜欢就抹整个法案有问题?? 这不就是为挡而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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