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公告最难的倒不是稽查问题
而是违法范围怎么认定!!
先看一下菸害防制法:
第 四 章 吸菸场所之限制,几乎都是“室内场所”
再看一下第15条第2项的规定:
“前项所定场所,应于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菸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菸有关之器物。”
也就是说你政府要罚可以,但是要先标出我要开罚的区域,并且事先公告!!
请问超商外的“骑楼走廊”要怎么定义范围? 100M算 超过150M就不算?!
基本上除非新北市政府明确定义“开罚范围”,否则基本已经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况且本法是虽授权地方政府公告,但是如果没有得到议会充分授权 等于违反授权明确性
及行政行为明确性;下场可以想到大概跟当初台北市政府查抄学校旁边电玩店的一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