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fabbh (David)》之铭言:
: 释字445号解释文摘录:
: 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同法第四条规定者,为不予许可之要件,乃对“主
张
: 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使主管机关于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
言
: 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同条第二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危
害
: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
对
: 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虞者”,有欠具体明确,对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
立
: 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
依
: 据部分,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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