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445号理由书很精彩
法务部(兼代行政院)主张:我国集会、游行之法律系解严后,为保障合法举行之集会、
游行及顺应当时环境之需要所制定,由总统于七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名称为动员
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其后因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于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将名称修正
为集会游行法,并修正相关规定,以应社会之新发展趋势,故集会游行法非戒严制度之产
物。其制定之原因系本于集会、游行活动可能有侵害公共秩序之虞,基于维护公益及保障
社会大众人权之衡平,对集会、游行之场所、时间、方式等,酌予合理限制,要非赋予公
权力对表现自由予以压制或剥夺为目的,符合宪法第十一条保障表现自由所追求探究真理
、健全民主程序、自我实现等基本价值。为避免集会、游行活动侵害公益而对民众之生活
安宁与安全,交通秩序、居家品质或环境卫生产生影响或发生侵害情事,依宪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以法律为必要之限制,而采准则主义之许可制,亦符合比例原则。至于集会游行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触犯者处以刑事罚,系立法上衡量其反社会性之强弱、可非难性之
高低而制定,自立法政策言,并无不妥。又我国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严、八十年五月
一日终止动员戡乱,回复平时宪政。惟衡诸两岸关系,中共对我之敌对状态并未消除,其
以武力威胁、飞弹恫吓之危险仍然存在,为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对于集会、游行所
涉及有关国家安全之言论因可能产生内部不安,自有限制必要。主张共产主义与分裂国土
之集会、游行,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参照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
五项之规定意旨,应不受宪法保障云云。
熟不熟悉?
当年法务部的主张理由跟现在的主张理由几乎没有啥不同
但解释令上似乎看不到大法官有把此意见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