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褫夺公权就没有言论自由吗??

楼主: TED781120 (苍夜歌)   2019-04-04 10:50:42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6 条
从刑为褫夺公权。
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第 37 条
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夺公权。
褫夺公权,于裁判时并宣告之。
褫夺公权之宣告,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依第二项宣告褫夺公权者,其期间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时宣告缓刑者,其期间自裁判确定时起算之。
你大概会想问,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呢?
2006年我们鬼岛立法院为兼顾预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会化之理想,
修正褫夺公权内涵,
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参政权行使之限制,
移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规范。
不过我找了很久,
也没看到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跟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里有规范罪犯不能投票,
所以现在被褫夺公权是可以去投票的,无论已执行与否贪污扁都能投票。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4-04 10:51:00
厂工体
楼主: TED781120 (苍夜歌)   2019-04-04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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